一、巡回审判工作概况

 

开展巡回审判工作能够有效化解矛盾,方便群众诉讼,提升司法认同度。位于城乡结合部的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开发区法庭(以下简称开发区法庭)下辖两个乡镇、三个办事处,30个自然村,面积约153平方公里,人口约168万。2009年,开发区法庭共设立巡回审判点3个,全年巡回审理案件474件,占全年受理案件总数的28.23%。全年巡回审理案件参与旁听群众约8500人。开发区法庭巡回审判工作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是以民事案件为主。从案件类型分布看,全年巡回审理民事案件462件,商事案件10件,刑事自诉案件2件(其中少年庭1件),行政案件0件。在民事案件中,婚姻家庭类案件110件,不动产纠纷、侵权纠纷20件,邻里纠纷50件,土地承包30件,劳动争议243件,其他20件。

 

二是社会效果良好。从结案情况看,全年共调解结案345件,调解率72.8%,撤诉108件,撤诉率22%。当庭宣判9件,没有上诉案件。

 

三是基层组织参与率高。全年有当地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参与调解的案件375件,基层组织参与率为79%。其中调解或撤诉361件,调解撤诉率96%

 

二、制约巡回审判工作开展的主要因素

 

(一)司法资源明显不足

 

司法资源的不足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人力资源不足。案多人少是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所普遍面临的问题。以开发区法庭为例,2009年该庭人均结案274件,而全年近260个左右的工作日,即便是考虑到存在一定数量的串案等因素,每个法官的工作量也颇为可观。而采用巡回审判方式开庭,法官需要花费较多时间和精力挑选案件、确定地点、组织当地群众旁听,还需要与基层组织联系确定其他相关事项。这既增加了审判人员的工作量,也对法官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使得法院原本突出的案多人少矛盾进一步加剧。二是物质资源不足。巡回审判案件,需要专门的物质配备,如手提电脑、便携打印机、存贮设备、专门车辆等,而目前很多基层法院并不具备这方面充足的物质装备。同时,法院办公设备的购进需要通过政府集体采购的方式进行,物质保障无法及时跟上,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巡回审判工作进一步开展。

 

(二)巡回审判制度大量缺位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决定》对于巡回审判工作只有原则性的规定,缺乏明确细致的可操作性规范。首先,在案件的确定上,应当明确巡回审理适用的案件类型。司法实践中普遍认为不是所有的案件都适合巡回审理方式,但是哪些类型的案件适宜采取巡回审理的方式,哪些不适宜,各个法院、各个法官的认识均不统一。其次,在庭前准备阶段,如何确定审判组织、人员构成,巡回审判的时间、地点是否有特别规定,如何与人民调解工作室进行对接等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再次,在审理的程序上,庭审程序如何运行、开放式审理如何保证证人的回避、如何当庭调查新的证据、如何确定双方调解协议的效力等问题均有待于进一步规范。

 

(三)法官巡回办案积极性不高

 

一方面,法官在巡回办案过程中对很多群众发生的小纠纷,随即就进行了处理,并没有进入立案环节。在当前的办案考核模式下,对这些纠纷的处理,没有纳入法官业绩考评的范围,法官的工作成绩得不到体现。另一方面,由于巡回办案需要占用法官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在法官业绩考评的时候,将采用巡回审判方式处理的案件与采用常规审判方式处理的案件等同对待,显然不利于提高法官巡回办案的积极性。

 

三、开展巡回审判的几点经验

 

(一)要注重吸收民意

 

巡回审判、就地开庭,为法院了解和倾听广大人民群众看法和意见建立了一个民意沟通表达平台。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巡回审判能够与广大人民群众直接接触的特点,通过收取民意,尽可能的了解广大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以便针对性地采取司法措施,更好地为大局服务、为人民服务。例如,开发区法庭在巡回审理一起工伤保险案件的时候,当事人及旁听群众反映开发区没有设立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导致多个边远乡镇的群众要到几十公里以外的鼓楼区劳动局办理各种手续。法庭及时向开发区管委会发出了尽快建立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司法建议。在法庭的积极推动下,20099月经济开发区劳动与社会保障局挂牌成立,使得这一群众关心的民生问题最终得以解决。自开展试点工作以来,法庭共吸收或采纳相关民意35条。其中,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的20条、调解组织建设的7条、审判方式改进的3条、法庭自身管理的5条。根据民意,2009年,徐州鼓楼法院开发区法庭制定和修订了5项管理制度,向开发区管委会、开发区司法局等行政机关、企业发送司法建议书32条。

 

(二)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员的积极作用

 

人民调解员对当地风俗习惯等较为熟悉,而且人民调解员一般具有较高的威望,邀请人民调解员参与调解或评析案件,能够提高群众对法院工作的认同度。例如在一起赡养纠纷案件中,原告已80岁,六个被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承办法官决定在当事人所在村庄巡回审判,并邀请当地人民调解员参与庭审,通知当地群众及被告的子女旁听庭审。在法官和人民调解员的共同努力下,六被告最终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同意每人每月支付老人赡养费100元,老人的医疗费也定期进行结算。在上述案件中,法官正是借助人民调解员的积极作用,穿插运用亦审亦调的审判方式,最终使得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三)要充分发挥群众力量查明客观事实

 

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是正确裁判的基础。但是,在审判实践中,很多当事人由于主、客观方面的原因,不能对其合理的诉辩主张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或者部分当事人出于恶意,故意伪造证据恶意进行诉讼,如果法官机械适用证据规则,就会使法院认定的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相悖,最终导致错案的发生。而采用巡回审判模式,通过积极主动的介入调查的,恰能弥补原有裁判模式的缺陷。如法庭审理的一起买卖地下管网纠纷中,原告(买受人)在已实际取得买卖标的物后,先行起诉,并指使两名证人做虚假证言,妄图从被告处再拿回价金。被告虽然辩称管网已被原告实际挖取,但无法提供充分证据,案件审理陷入了僵局。为此,主审法官采取巡回审判方式,通过多次深入到事发地有关单位、群众中调查取证的方法,最终查清了被告伙同证人制造虚假证据恶意诉讼的事实,依法维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

 

(四)要采取灵活的方法

 

1、定点审判与流动审判相结合。开发区法庭采取定点审判与流动审判相结合的模式展开巡回审理,很大程度上满足了不同类型案件、不同当事人的不同需求。全年在固定巡回审判点审判70件,深入村组巡回审判的245件,深入企业巡回审判的15件,深入社区巡回审判的50件。

 

2、巡回开庭与诉调对接相结合。开发区法庭已经在辖区内每个自然村设置人民调解员1人。此外,根据行政区划情况还聘请56名特邀人民调解员参与诉前调解工作。所有的巡回审判活动都邀请人民调解员参与,以利用人民调解员的威望和乡土资源来促进调解工作的开展。

 

3、执法办案与普法宣传相结合。可以在开展巡回审判前向群众发放便民诉讼卡、诉讼须知等便民手册,播放诉讼流程宣传短片。在巡回庭审过程中,法官结合案情对诉讼参加人、旁听群众因势利导地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在时间充足的情况下,巡回开庭后开展法律咨询活动及时解答群众在诉讼方面的问题。

 

四、完善巡回审判制度的建议

 

(一)反向细化巡回审判的案件类型

 

笔者认为,为了方便当事人、提升社会效果多数案件都适合开展巡回审判,但是下列案件不宜进行巡回审判:1、案件事实不能轻易查清的案件。如法律关系复杂且双方没有委托代理人,案件需要经过多庭审理的案件。2、存在安全隐患的案件。如当事人双方情绪严重对立的群体性纠纷,矛盾可能激化的案件。3、无法实现巡回审理效果的案件。如法律关系简单明晰,不具有典型性,而且当事人双方不存在因行动不便、地处偏远而不便诉讼等情况的案件。4、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或者国家秘密的案件。如离婚案件不宜采用巡回审理的方式。

 

从案件类型上看,多数民事案件都可以采取巡回审判的方式。商事案件因为都是单位之间的纠纷,单位主体法律意识相对较高,而且一般不存在因为地处偏远不便诉讼的情况,因此,对商事案件开展巡回审判的效果远低于民事案件。但是笔者认为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可以采取巡回开庭的方式。如目前因金融危机引发的一些典型案件。同时,这类案件在开展巡回审判时应当做好充足的准备工作。巡回审理刑事案件需要具备严格的安全保障措施,因此,除非是非常具有典型性和教育意义的案件,其余案件因成本较高而不适宜大范围开展巡回审判。为了提高法制宣传作用,笔者认为行政诉讼案件适宜巡回审判的模式。

 

(二)规范巡回庭审程序

 

1、完善庭前准备制度。一是落实诉讼自愿原则。在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时,一并送达巡回审判征求意见书,对是否巡回审理充分尊重当事人双方的意见。二是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在巡回开庭前与当地基层组织充分协调沟通,争取基层组织的支持,保障庭审地点符合基本巡回审判条件。三是建立巡回审判提前三天公示制度。对于采取巡回审判模式的案件,要求将开庭或宣判的时间、地点、审判人员情况等信息提前三天在法庭公告栏及开庭所在地点张榜公示,以保证一定数量的旁听群众。四是庭前悬挂好国徽、巡回审判庭横幅,严格划分审判区和旁听区。

 

2、即立即调即审。在巡回审判过程发现的纠纷,只要是能够当庭找到双方当事人的便即时调解,调解不成的即时立案,即时开庭,即时审理。

 

3、强化法官庭审引导职责。必须详细宣读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庭审纪律,有证人的应当告知证人先行回避。法庭调查阶段,全面引导当事人提供充分的证据,同时法律释明充分到位。法庭辩论阶段,充分引导当事人就争议焦点充分发表意见。

 

4、开展全程调解工作。按照自愿、即时调解的原则,将调解贯穿到整个审理过程当中,只要当事人存在调解意愿,法官随时可以引导当事人进行调解。

 

5、强化庭审监督。一方面通过发放开庭监督联系卡的方式邀请旁听群众对庭审提出意见和建议,另一方面,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巡回开庭后法官应当与群众代表就庭审程序、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座谈。

 

6、落实好判后答疑制度。将盘后答疑作为巡回宣判的必要环节。法官应当向当事人充分释明裁判依据,耐心解答当事人或者群众的疑问,确保裁判的效果。

 

(三)建立巡回审判民意吸收制度

 

一是建立健全民意沟通表达机制。在进行巡回审判时就地邀请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旁听庭审,畅通民意沟通表达渠道。每次庭后都以民意评析会的形式,就地听取人民群众对审判方式、审理程序和处理结果上的意见。二是加强民意甄别,注重民意吸收。把人民群众的意见收集上来后,由法官进行甄别,将具有建设性、可操作性的建议和意见吸收到法院工作当中。

 

(四)司法资源保障到位

 

一是要统筹法院审判资源,选拔一批工作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有较强调解能力和丰富审判经验的审判人员充实到巡回审判工作中。二是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尽快落实巡回审判必要资金,逐步完善必要的物质装备。三是应当继续加强巡回审判点的建设、管理、考核工作,设立专门的工作人员,完善巡回审判网络建设。

 

(五)建立健全巡回审判考核机制

 

逐步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巡回办案考核模式,全面、科学考核法官在巡回审判过程中付出的劳动成果,从制度上保障法官巡回办案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建议将巡回审判案件的数量、效果增列为考核法官业绩的独立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