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到退休年龄的老人受伤,是否应当支付误工费?
作者:兴园 发布时间:2010-09-15 浏览次数:1477
针对本案,有两种代表性的观点:一是原告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视为已丧失劳动能力,不应产生误工损失,故对原告主张的误工费不予支持;第二种观点认为,原告虽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但不等于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误工费是原告收入减少的直接损失,若原告在其劳动能力范围内有正式工作或单位,应根据其实际收入减少情况,支持原告的误工费损失。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从此条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并没有将超过退休年龄的人排除在误工损失权利主体之外。虽然,国家规定了男、女退休的具体年龄标准,但只是宣示性规定,并不是强制性规定。考虑到实际情况,随着我国人均寿命的不断延长,许多实际已达到退休年龄的人仍精力充沛。相比刚参加工作的新员工来说,他们更有经验。所以,现实中许多行业或企业仍然聘用已退休人员工作。
二、劳动能力与年龄没有完全的一对一的联系,不能机械的认为超过退休年龄就是丧失劳动能力。是否丧失劳动能力是一个技术性的问题,而不是法律规定的问题。在法律规定中,我们也没有排除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就不认可其实际劳动能力的规定,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期限一直计算到八十周岁。残疾赔偿金的计算依据实际上就是受害人误工收入的减少。
三、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障制度。法律规定的退休制度,也仅限于企事业单位和政府机关职工。他们退休后可以享受法定的养老保险和退休金待遇,而占我国人口大多数的农民,则不存在退休的可能。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六、七十岁的农民仍在参加劳动或外出打工。他们的养老除子女不稳定的赡养外,主要靠自己的劳动所得。
综上,在司法实务中,我们在确定该类人群的误工损失时,应首先确定其是否实际劳动这一前提,这是一个客观事实,主要通过是否有固定的用人单位、是否有实际劳动收入等来确定。对于有固定单位的,应根据其实际收入减少来确定其误工损失;对于没有固定单位的,也应参照或比照相同或相近行业的收入标准予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