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后未成年少女冒充他人签单被法院单处罚金
作者:蒋俊峰 发布时间:2010-09-15 浏览次数:452
日前,金某因冒充他人在酒店消费签单8000余元,被泰州海陵区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单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金某,女,1991年10月出生,曾经在某公司工作。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由于其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且自愿认罪,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日前,金某因冒充他人在酒店消费签单8000余元,被泰州海陵区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单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金某,女,1991年10月出生,曾经在某公司工作。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由于其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且自愿认罪,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