聋哑女被夫诉离婚 法院判决丈夫尽扶助
作者:陈勇 发布时间:2010-09-15 浏览次数:438
妻子系聋哑人,因感情不和被丈夫诉讼离婚,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关系未能改善,丈夫再次诉讼要求与聋哑女离婚。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丈夫唐某和妻子沈某于2000年经人介绍相识,
沈某系残疾人,有语言和听力障碍。夫妻现有财产有:家具一套、上菱冰箱一台、
法院审理后认为:1、原、被告系合法婚姻关系,双方理应互敬互爱,共建幸福和睦家庭,但原、被告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关系未得到改善,可确认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理由成立,应予支持。2、关于小孩抚养问题,庭审中原告要求小孩随原告生活,并且不要被告贴补小孩抚育费,被告亦认为自身没有抚养能力,应将小孩归原告抚养,从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原则考虑,本院认为婚生女孩随原告生活为宜,对原告不要被告贴补抚育费的意见,本院予以认可。3、关于夫妻财产的处理,因为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对财产的分割,本院对此予以尊重。对被告提出有一万多元的家庭债务,因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对此不予支持。4、考虑被告系残疾人,独立生活能力较弱,离婚时原告应对被告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遂作出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孩随原告生活,被告不贴补小孩抚育费。夫妻共同财产归被告所有,原告给予被告经济帮助10000元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