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老太从暖气管道下面经过,管道突然被一辆吊车撞断,大量热浪喷涌而出,刘老太躲闪不及被热浪喷倒在地,右腿摔骨折,支付医疗费用六万多元,因和肇事吊车所在单位及吊车投保保险公司协商不成,起诉到法院。914,徐州鼓楼法院对该案进行判决,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偿14710元,剩余部分由肇事吊车单位赔偿。

 

20091118上午11时许,一辆吊车进入东华街行驶到烟厂西门路段时,将悬空的一根暖气管道撞断,热浪喷涌而出,68岁的张老太当时正从暖气管道下面经过,被热浪喷倒在地,右腿摔骨折,骨头戳穿皮肤,“120急救车将其送往徐州市第三人民医院,经诊断:右股骨粉碎性开放性骨折,住院治疗147天,支付医疗费用60931.37元,其中吊车单位为张老太支付医疗费用50000元,张老太实际支付医疗费用10931.37元。

            

肇事吊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期限自20098182010818。吊车单位认为本起事故是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虽然张老太是间接受到损害,但是在车辆行驶时发生的交通事故,虽然公安部门没有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但不能改变老太受伤的事实,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进行赔偿。保险公司认为此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所谓“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本案事故完全符合道路交通事故的特征。吊车是在道路行驶中将悬空的暖气管理撞断造成张老太人身受损,公民的人身、财产受到损害,有权要求侵害人赔偿。且吊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根据规定,其应在分项限额范围内向受害人承担事故赔偿责任,超过责任限额部分由侵权人承担。因此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护理费4410元、交通费300元,合计人民币14710元。吊车单位赔偿医疗费50931元、营养费29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940元、合计人民币5681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