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资质技工绞断中指 挖掘机雇主、技工责任三七分
作者:丁文娟 李正晖 发布时间:2010-09-15 浏览次数:389
从事车辆维修的技工丁某接到顾客李某电话后赶去现场维修,维修时需一吊车吊起翻斗车。情急之下,开挖掘机的傅某被李、丁两人叫去帮忙,挖掘机当吊车使。不料帮忙过程中,丁某中指被钢丝绳绞断。就赔偿事宜丁某与李某、傅某雇主苏某协商未成,丁某诉至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日前,该院审结了这起案件,判决苏某按三成比例赔偿即5297.19元,其余损失由丁某自行承担。
庭审中,丁某诉称,其用钢丝绳捆绑翻斗车车厢时,苏某在没有指令的情况下突然收斗,致使钢丝绳绞断其手指。被告李某则称丁某所说的无法律和事实依据,请求驳回丁某的诉讼请求。苏某在庭表示,李某叫傅某用挖掘机充当吊车,属于义务帮工。丁某将钢丝绳往挖掘机斗上套的过程中被卡住受伤,李、丁两人均未向傅某示意暂停。丁某存在主要过错,李某也存在一定过错,其最多承担一成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李某叫丁某修理车辆,双方是基于承揽关系,丁某在承揽过程中手指受伤,与李某之间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丁某要求李某承担赔偿责任,无法律和事实依据。丁某作为专门从事汽车修理人员,应将修理车辆拖至修理厂,在无法拖的情况下,应启用修车专用工具,而不应当让傅某驾驶的挖掘机充当吊车,并且用手推钢丝绳往翻斗车车斗上套,其行为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傅某明知不能用挖掘机充当吊车而未拒绝,其行为是造成事故的另一原因,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因傅某系苏某雇佣的驾驶员,其在实施雇佣行为中发生侵权行为,应由雇主苏某承担赔偿责任。经计算,丁某总的损失为17657.3元,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均为化名)
法官点评:“助人为乐”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应该大力弘扬。但是,受助者在接受帮助时,对人员的选择以及安全技术的运用上均应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而作为助人者,在义务帮工的过程中也应注意安全量力而行,这既包括他人安全,也包括自身安全,否则就会发生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害的事故,到头来好心办坏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