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感谢您,王法官,多亏你的保全和调解工作,使我公司拿到了拖欠已久的货款,解决了我们企业的燃眉之急”,825,大丰市经济开发区某企业的施总,紧紧握着王法官的手,连声道谢。

 

大丰市经济开发区某企业,于2009115与大连某企业签订购销合同,约定大连某企业向原告购买机械设备四套,总货款为93万元,并预付定金25万元,余款待安装调试完毕后3个月内付款,如违约则每日按总金额的2%支付违约金,最高不超过总额的30%。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交货义务,并经质量验收合格。余款68万元,原告多次索款未果,无奈诉至法院,并申请财产保全。

 

受案后第二天,我院特委派办案经验丰富的老法官,远赴大连进行财产保全,冻结被告银行存款42.15万元,并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同意一次性给付货款及违约金合计人民币70万元。

 

该院充分发挥商事审判庭办理商事案件的优势,积极服务、走访企业,了解企业的司法需求。截止913,该庭共走访企业27家,为企业上法制课43次,外出保全76次,足迹遍布全国,解决涉诉金额达4600余万元,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被当地企业誉为“为企业排忧解难的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