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节目预告单的著作权法律保护
作者:徐蓉 刘佳 发布时间:2010-09-14 浏览次数:953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曾经刊登过这样一个案例,广西广播电视报社因与煤矿工人报社发生电视节目预告表使用权纠纷,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前,双方就因此事提交过上级版权机关裁定。原告广西广播电视报社诉称:本报自创刊后,经自治区广播电视厅和中国电视报社同意,取得刊登广西电视台和中央电视台节目预告的权利。中国电视报社还授权原告代为追究广西境内各种非广播电视报社擅自刊登中央电视台节目预告的侵权行为。原告先后在《广西广播电视报》上就禁止擅自刊登有关电视节目预告问题,发出声明,其他报纸都停止了刊登,只有被告仍继续在每星期一出版的报纸中缝刊登广西电视台和中央电视台节目预告。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影响原告的报纸在自治区内煤矿系统和合山市的发行,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经济损失。为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刊登广西电视台和中央电视台一周电视节目预告表的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被告辩称,电视节目预告是时事新闻,另外原告在自治区版权局的裁定未成为事实之前,抢先在《广西广播电视报》和广西电视台公布被告被裁定处罚的消息,使被告名誉受到损害。为此,要求原告在同样的新闻媒体上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一审采纳了被告的辩诉意见,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令原告在《广西广播电视报》上公开向被告赔礼道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上诉,二审法院判决电视节目预告表受法律保护,责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并公开赔礼道歉。北京广播电视报在头版刊登了《电视节目预告表受法律保护》一文,报道了该案的二审结果。
笔者认为本案提出了一个问题,节目预告单到底受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一、著作权的概念
著作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等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著作权通常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著作权,仅指作者对其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广义的著作权既包括狭义的著作权内容,还包括海报或著作邻接权,即作品传播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如艺术表演者的权利、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的权利、广播电视组织的权利、图书和报刊出版者的权利等。
二、笔者对节目预告单是否受著作权保护的观点
第一种情形:如果一份节目预告单是像我们通常所见到的节目预告单一样,只是节目的名称和播出时间的罗列,无论载体是报纸或杂志(比如一些周刊刊登了下周的电视或电台等节目预告单)还是电视台、电台或网络,笔者认为这不具有独创性,不属于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因为整理出各个时段播放什么节目只是一个简单的统计、编排过程,没有什么技术含量,对于正常人来说,任何一个人做出来的结果都是一样的,这毫无独创性可言。所以笔者认为此种情形下节目预告单不属于作品。
第二种情形:如果一份节目预告单对节目名称和播出时间进行了罗列的同时,还有对每个节目的介绍或是相关内容,笔者认为这个节目预告单就具有独创性,属于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我们可以具体列出下述几种情形:1、如果一个节目预告单,是出现在电视或网络等动态媒体上,一侧播放显示某个节目名称和时间点,旁边即出现该节目的要点介绍或是片段或是对该节目的点评等,然后滚动到下一个节目的名称和时间点,再配以节目要点介绍或是片段或是对该节目的点评等。2、电视屏幕显示的就是一份节目预告单,幕后主持人播出了对预告单上所列节目的要点介绍或是片段或是对该节目的点评等;播音员在电台中播出了每一档节目即将播出时间时同时也播出要点介绍或是片段或是对该节目的点评等。3、在电视上或是网络上编导可以利用每个节目的名称或是内容,把节目串起来做成一个flash,从而串成一个小故事;电台中播音员也可以利用每个节目的名称或是内容,串成一个故事或是其他形式。在第二种情形下这份节目预告单就融入了创作者的智力,具有独创性。不是每个人对于相同的节目都能做出相同形式的节目预告单,这样的节目单是创作者的脑力成果,属于作品,应该受著作权法保护。
实践中,我们应区别不同形式下的节目预告单,判断其有无独创性,继而判断其是否是作品,从而得知其是否应该受著作权法保护。上述第一种情形,笔者认为虽然节目预告单不具有独创性,不是作品,但是统计、编排的人毕竟付出了劳动,而且节目预告单并不是公共信息,他人没有权利随意使用,若是他人复制或以其他形式使用时,应付出一定的成本费,这也是对他人劳动的肯定。上述第二种情形,笔者认为,他人若要使用,则应按照著作权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