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3,江苏省常州市天宁法院成功化解一起涉及信访上访医患纠纷案。

 

原告万某于20097月到天宁法院起诉称,其自2007年起因肛门处不明肿块到被告常州市某医院就诊,某医院于20081月实施了痔疮手术,但未对切除的组织作病理分析。20094月其被确诊患直肠类癌。原告认为被告具有过错,延误疾病的最佳治疗时机,要求某医院赔偿损失9万余元,且承担其一切后续治疗费用。诉讼中,常州市医学会鉴定认为本病例不构成医疗事故,医方对手术后的标本未进行病理学检查,违反相关规定,但与万某患直肠类癌间无因果关系,该病灶不在原手术区域。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多次组织原、被告调解,并亲自上门做工作,均因双方差距太大,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本着“调不阻判”的原则,天宁法院及时进行宣判,在案件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的基础上,根据医方的过错程度,适当保护弱者权益,天宁法院判令某医院对原告的实际损失补偿5000元。宣判后,原告万某情绪比较激动,坚持认为某医院手术不当,延误其治疗时机,并当场扬言不上诉但要上访信访。后万某一方面向检察院提起抗诉,另一方面多次到市政府、某医院门口静坐示威,向有关部门施加压力。

 

天宁法院了解这一情况后,本着判后仍调促进医患和谐的原则,主动联系检察院承办人员,共同做万某的工作,经过耐心的释法答疑,终于取得了万某对天宁法院判决的认可,表示不再信访缠诉,但其同时表示,自己是独居老人,身患癌症比较痛苦,经济负担比较沉重,希望某医院对此进行补偿。天宁法院分管民一庭的商院长和民一庭王庭长为此又多次到某医院进行协调,并邀请检察院的承办人一起参加协调,院方终被天宁法院的调解的这种执着精神和工作诚意所打动,表示愿意案外再对万某进行补偿。913,万某通过天宁法院领取了补偿款,医患双方间的矛盾坚冰终于被耐心的调解工作所消融,天宁法院并对万某应交纳的诉讼费用予以了减免。

 

 

 

曹宏俊  天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