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某系苏州太仓某公司市场经营部业务员。20077月至2009年初,被告人刘某利用其担任该公司业务员到客户处收取货款的职务便利,收取多家客户公司货款共计人民币十万余元未上交公司,用于个人消费和个人宴请招待,逾期三个月未还。刘某事后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挪用资金的犯罪事实。最终因自己的侥幸心理作祟自食其果受到刑事处罚,被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刑。

 

据统计,2008年以来,太仓市人民法院受理挪用资金罪案件数量总体上呈现平稳增加、非偶发性特点。涉案人员多是公司具有管理、调配、使用、经手公司资金的经理、经理助理、会计、出纳、购销人员、业务员等,其中有的单独作案,有的联合作案,手段主要是挪用公司资金归个人开销(购买汽车、招待等)、炒股票和期货、偿还个人贷款、营利性活动、赌博等非法活动,多发于缺乏完善的内部制约监督、公司员工法律教育不力、财务会计制度不够完善的中小型企业。

 

法官在此特别提醒中小型企业,目前经济形势不佳,国家信贷政策收紧,中小型企业严重缺乏资金,此时更应该关注公司资金流安全,完善企业财会制度、建立健全公司内部制约监督机制、强化对业务员的定期汇报与抽查、加强法制教育、加大惩处力度,确保公司资金运转正常,顺利渡过金融寒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