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石某对脾气暴躁的妻子庄某忍无可忍,离家出走三年多,一年内先后提出两次离婚。近日,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了此案,判决两人离婚,小孩子归男方抚养,共有财产归女方,另外男方付给女方两年租房费。

 

19919月,石某与庄某于经人介绍相识,两年后结婚。婚初,夫妻感情尚可。自2000年起,石某发现庄某脾气暴燥、难以沟通,对家庭及女儿不照顾,双方为此发生矛盾,经常争吵、打架。庄某曾将石某停放的摩托车烧掉。为此,20072月,石某离家出走居住在外,至今未归。200986,石某诉来法院,要求与庄某离婚。被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关系仍未改善。因此,石某再次诉来法院,要求离婚。石某表示,女儿由其抚养,不要求庄某支付抚养费;财产如庄某需要,其也同意;离婚后,因无房给庄某,可给2年的租房费;庄某的借款不予认可;其他不同意补偿。针对石某的诉称,庄某则表示,为了小孩其不同意离婚。如要离婚,女儿由石某抚养,其不支付小孩抚养费;共同财产归其所有;债务双方各半;离婚后,要求给其一个可终身居住的地方;补偿其损失50万元。

 

法院认为,石某与庄某虽属自由恋爱,但婚后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打架,特别是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关系仍未改善,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石某要求离婚,法院予以准许。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因已满10周岁女儿表示自愿随父亲生活,抚养费石某不要求庄某支付,石某自愿将其财产归庄某,法院予以准许。对于庄某主张的以其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因石某不予认可,且债权人未主张权利,可由债权人另案起诉,该案不予理涉。因双方无房屋,庄某要求长期居住房屋,法院不予准许。但庄某与石某已结婚多年,离婚后石某应给予庄某2年的租房费。庄某要求50万元的补偿金,既无事实依据,又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