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启东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韩某赔偿原告方某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31579.25元。

 

20091027,韩某驾驶未参加强制保险的二轮摩托车沿汇龙镇南苑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和平路口西侧地段时,与原告驾驶的自行车发生碰撞,致原、被告受伤,车辆受损。方某当即被送医院治疗。经鉴定韩某属九级伤残。经交通事故证明,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交通事故责任不能确认。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住院治疗并被评定为九级伤残的事实存在。交警部门对该起事故的责任无法查清,因被告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故对原告由此造成的损失被告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全额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原、被告适用公平原则赔偿。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