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财产保全惹官司
作者:赵克 郑凤金 发布时间:2010-09-14 浏览次数:1034
众所周知,发生交通事故致人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肇事车主应予以赔偿。但在事实上,有些车辆肇事后逃逸,受害人根本就不知道是谁的车、找谁去赔偿,只有等公安机关破案了,才能与肇事车辆有联系的人协商赔偿的事情。而此时,与肇事车辆有联系的人一般会推卸责任,直至对簿公堂,受害人申请财产保全扣押肇事车辆。也许没有人会想到,受害人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申请财产保全行为,会被肇事车主告上法庭。
这场车祸要追溯到2008年11月份。当时,驾驶摩托车的仇凡宇在徐州市区正常行驶中,被一辆轿车撞倒,仇凡宇当即连人带车摔倒在地上无法动弹。就在这个时候,让人气愤的一幕发生了,肇事司机不是救人而是立马驾车逃跑了。为此,躺在地上疼得无法动弹的仇凡宇,只好在好心人的帮助下报了警,随后被送到医院治疗,先后花费医疗费3千多元。
一个多月后,肇事逃逸的司机?乐?被公安机关抓获。交巡警部门经过调取事发时的现场监控录像、走访现场目击证人,最后出具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由于?乐?涉嫌肇事逃逸,遂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肇事司机被抓获后,要承担刑事法律责任,但是否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仇凡宇并不清楚。为此,仇凡宇通过调查走访了解到,?乐?开的肇事车另有其主。原来,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叫火种昌,由于平时车辆使用率低,便挂靠在一个名叫余顺行的汽车租赁公司对外出租经营。?乐?正是租借了汽车租赁公司火种昌的这辆轿车发生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火种昌在办案人员的督促下将肇事车辆送往公安交警部门。随后,仇凡宇向法庭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肇事车辆,法庭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制作民事裁定,依法查封了肇事车辆并予以扣押。
仇凡宇认为,火种昌作为车辆的实际所有人,擅自将车辆用于出租经营,收取利益,余顺行在将车租赁给?乐?时未尽到审查义务,两被告均有过错,应与?乐?承担连带责任。肇事车在被告徐州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故将火种昌、余顺行及保险公司一并告上法庭。
火种昌在法庭上辩称,他是将车放在租赁公司对外租赁经营的,租赁公司将车租给?乐?,是?乐?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余顺行辩称,当时?乐?是借用他人的驾驶证租的车,?乐?持有公安机关核发的驾驶证,应由?乐?对此次交通事故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则认为,事故是?乐?肇事后逃逸造成的,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原告仇凡宇的损失应当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保险公司不应作为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法庭经审理认为,机动车所有人出租或出借车辆,在借用人或租用人使用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应由借用人或租用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借用人或租用人不具备使用车辆的资格和能力,机动车所有人与借用人或租用人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被告火种昌、余顺行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由于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因而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据此,法庭依照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徐州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仇凡宇门诊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车辆损失费等共计5千余元,驳回原告仇凡宇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0年3月,在距离自己打官司落幕不到半年的时间里,曾经作为原告的仇凡宇再次走进法庭。不过,这次他没有坐在原告席上,而是被肇事车的车主推上了被告席,原因是肇事车车主要求他赔偿车辆被扣押期间的损失。
肇事车车主火种昌的诉讼理由很简单,其实就是法庭既然判决其不承担赔偿责任,仇凡宇因申请保全错误给自己造成了经济损失,就应当给予相应的赔偿。而坐在被告席上的仇凡宇也感到很委屈,认为自己依法对肇事车辆申请财产保全,手续和程序合法,即使原告有损失也不应向自己索要,故不应赔偿原告的损失。
与此同时,仇凡宇认为,他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已经主动申请法庭解除对肇事车辆的查封,并没有因为财产保全故意或放任给原告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况且原告也及时取回了车辆,至于停车收费更与自己申请财产保全无关。
法庭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财产保全是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为避免其合法权益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而向法庭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经法庭审查后裁定确定是否采纳的一项补救措施。
在仇凡宇的申请不存在错误且所保全的财产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仇凡宇无需对被保全财产所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故原告火种昌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法庭依照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判决驳回了原告火种昌要求被告仇凡宇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
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后,权利受到损害的一方当事人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利,通常会采取诉讼的方式将对方当事人告上法庭。为了保证审判结果的顺利履行或者给对方当事人施加压力,诉讼的一方往往会在诉讼过程中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对方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或者扣押,经法庭审查如符合法律规定即会作出裁定,对被申请人相应的财产进行保全。
如因申请人申请发生错误,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在以下情况下,申请人应对因其错误申请向被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一、恶意诉讼。现实生活中,有些当事人为了实现自己的不法目的,提起自己明知不能胜诉的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以阻挡对方实现合法的权益;二、对象认知错误。诉讼中,由于当事人不慎重,把应当属于他人的财产当作诉讼对象的财产申请保全,因此给他人造成了损失,申请人应当给予赔偿;三、超标的保全。申请人诉讼时故意加大标的数额进而申请与其要求数额相当的财产保全,经审理后确定的数额与申请人的要求存在巨大的差异,因保全对被申请人造成的合理损失申请人应予赔偿。
在本案中,火种昌认为对方是保全错误,但因提起保全的申请人处于债权人的位置,在申请人不具有明显过错或故意、被申请人又没有采取措施避免损失扩大的情况下,申请人不对其保全措施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仇凡宇乘骑摩托车与火种昌所有的由?乐?驾驶的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仇凡宇受伤及财物受损,在?乐?没有采取救助措施即驾车逃逸后,仇凡宇申请对肇事车辆进行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的紧急状况,且在无法查实肇事人及车主相互关系和其他财产的情况下,仇凡宇申请对肇事车辆进行保全的行为并无不当,因而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
尽管最后法庭审理的结果并没有由车主火种昌向仇凡宇承担赔偿责任,但判决依据的是侵权过程中的归责原则,且赔偿由承担车辆保险的保险公司承担,与保全肇事车辆并不冲突。因此,火种昌要求受害人仇凡宇赔偿其车辆被保全期间造成的营运损失不具有法理基础。另外,火种昌在其车辆被保全后,本可以其他财产进行担保避免损失的扩大,但并没有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属于放任损失扩大的行为,故其赔偿损失的要求依法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