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治病卖掉与亡夫的房屋 子女等额分割父亲遗产价款
作者:张丽丽 发布时间:2010-09-14 浏览次数:409
原告杨珍与被告沈建国、沈建华、沈建民、殷伟伟法定继承暨代为继承纠纷一案,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沈建国、沈建华、沈建民系原告与亡夫沈加昌之子,原告杨珍与亡夫被继承人沈加昌在1993年共同建造了两间砖瓦结构房屋,该房屋坐落在海通镇通兴居委会境内。
另查明,被告殷伟伟的母亲是被继承人沈加昌的女儿,先于沈加昌死亡。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是被继承人遗产—一间房屋的法定继承人和代位继承人,继承开始后,原、被告均未放弃对该遗产的继承权,原、被告享有对被继承人遗产的等额继承权。被继承人死亡后,原、被告未对继承进行过分割。作为被告中的原告的子女,在原告需要治病费用时,不支付原告医疗费用,原告为了治病,将自己享有一半多份额的两间不可分割的房屋在6、7年出售给他人,被告沈建华与原告居住很近,应当知道,现被告沈建华提出其享有该房屋的优先购买权,要求原告将该房屋产权归并给他,法院认为沈建华该反驳请求,已经超过2年诉讼时效,不予支持。原告要求分割一万元遗产的价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原告杨珍在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给付被告沈建国、沈建华、沈建民、殷伟伟各2000元人民币。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