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双方签合同 终止无据被驳回
作者:陈勇 发布时间:2010-09-14 浏览次数:413
因经营需要,双方签订门面房租赁书面合同,并约定违约责任,承租方以租赁方违约为由,要求终止合同返还租金及支付原告损失并承担违约金。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庭审中,刘某认为肖某在其办理营业执照时未能及时提供房产证复印件,该行为属违约行为,故要求肖某承担违约责任。肖某认为刘某是未能转租该房屋, 2009年12月另一个想租该房屋的李某跟我们要过房产证,他准备开药店,我们没有提交是因为刘某擅自转租该房屋,其并没有违约。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已按协议履行了各自应承担的义务。原告诉称被告在其办理营业执照时,未能及时提供房产证复印件,该行为属违约行为,对此原告没有证据证实,现原告要求终止租房协议,并要求被告返还房租费20000元,赔偿原告装修费8300元,搬迁费600元,承担违约金10000元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遂作出驳回原告肖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