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经营需要,双方签订门面房租赁书面合同,并约定违约责任,承租方以租赁方违约为由,要求终止合同返还租金及支付原告损失并承担违约金。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200971,肖某与刘某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载明:肖某将某小区楼105106门市租赁给刘某,租金第一年为20000元,第二年22000,第三年24000,租赁期限为三年,如有一方违约,需支付违约金10000元整。双方同时约定,在承租期间不得转租,如需转租,肖某只认可刘某,而不认可其他第三方。协议签订后,肖某将房屋交付给刘某,刘某于200971向肖某缴纳了第一年的房租20000元。

 

庭审中,刘某认为肖某在其办理营业执照时未能及时提供房产证复印件,该行为属违约行为,故要求肖某承担违约责任。肖某认为刘某是未能转租该房屋, 200912月另一个想租该房屋的李某跟我们要过房产证,他准备开药店,我们没有提交是因为刘某擅自转租该房屋,其并没有违约。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已按协议履行了各自应承担的义务。原告诉称被告在其办理营业执照时,未能及时提供房产证复印件,该行为属违约行为,对此原告没有证据证实,现原告要求终止租房协议,并要求被告返还房租费20000元,赔偿原告装修费8300元,搬迁费600元,承担违约金10000元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遂作出驳回原告肖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