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人员与人合谋骗取财政补贴应如何认定
作者:戴洪俊 发布时间:2010-09-13 浏览次数:954
2009年10月,被告人蒋某为建造用于冷冻水产养殖饲料的冷库而找到时任某市农林局农机科长的被告人杨某,请其帮忙向省农业机械管理局申请财政补贴。杨某在向蒋某了解拟建冷库的情况后,认为不符合财政补贴的条件。经蒋某再三请求,杨某答应为其帮忙。此后,杨某与宜兴市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某(另案处理)联系,让其公司为蒋某建造冷库。为此该三人商谈。周某提出,要取得省相关部门的财政补贴,需将拟建造的3300立方的冷库先化解为若干个90立方,并以小型果蔬冷藏保鲜库的方式进行申报。杨、蒋二人表示同意。后蒋某按杨某的要求向其提供了7张身份证复印件,给杨某用于与农林局签定虚假的农机购置补贴合同,周某亦向杨某提供了虚假的保鲜库销售发票,杨某将上述材料整理后上报省农业机械管理局。2009年12月,省财政厅将545000元人民币划拨给宜兴市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因此造成国家财产重大损失。
法院审理后,对本案的认定存在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杨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蒋某事先预谋,使用虚假申报材料骗领农机购置财政补贴,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符合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滥用职权罪。
另一种意见认为,该案的二被告人不构成滥用职权罪。
笔者同意后一种意见。
笔者认为,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滥用职权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这主要指行为人马虎、漫不经心、不认真的对待职责、义务,从而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该罪通常有两种表现类型,一种是行为人不履行职务,即行为人应该履行并且能够履行,但不履行,既包括擅离职守,即违反职守中关于时间和空间的明确要求,在特定的时间里擅自离开现场,以致没有能够履行其职务;也包括未履行职守,即人虽在工作岗位,但没有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职守要求行事,以致没有履行其职务,表现形式可以是拒绝履行职守,也可以是放弃履行职守,还可以是不及时履行职守。另一种是行为人不正确履行职务,即行为人应该且能够履行职务,但不严肃认真的对待其职务,以致错误地履行了职务。表现为履职不尽心、不得力。
本案中国家财产遭受了重大损失是不争的事实,但综观本案,被告人杨某既没有不履行职责的行为,也没有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不符合滥用职权罪的客观要件。根据刑法规定的犯罪成立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构成要件的规定,因此,被告人杨某的行为不构成滥用职权罪,同理,被告人蒋某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他在滥用职权罪案中处于依附于被告人杨某的地位,所以,其也不构成此罪。笔者以为,本案中,被告人杨某、蒋某合谋以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数额巨大的财物,符合我国刑法所规定的诈骗罪的特征,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