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如何预防与遏制家庭暴力
作者:吴振华 发布时间:2010-09-13 浏览次数:913
所谓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范围内的暴力行为。家庭暴力是古今中外家庭常见的一种带有普遍性的丑恶现象,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家庭中的弱者,如妇女、儿童、老人、残疾人都有可能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家庭暴力根源是男尊女卑、父权制的传统陋俗它严重危害妇女、儿童、老人、残疾人的身心健康与合法权益,破坏社会稳定和发展,需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
下面,笔者仅从家庭暴力的危害性着眼,来谈一下预防与遏制家庭暴力的必要性以及如何预防与遏制家庭暴力。
一、家庭暴力的危害性
家庭是社会的组成细胞,其是在法律、道德、亲情的框架下形成的,而发生在家庭内的暴力事件不仅侵犯的是法律的严肃性,还有对维系家庭的纽带—亲情、爱情、道德的践踏,从某种意义上说,其危害性更甚于普通的暴力犯罪。
(一)家庭暴力严重危害婚姻关系
家庭暴力在对受害者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的同时,极易导致婚姻破裂和家庭解体。家庭本应是一个温馨的港湾,然而家庭暴力无论是身体暴力、性暴力还是冷暴力,都会使家庭失去其应有的温馨,而处于恐怖、紧张的气氛中,其最终导致的结果是家庭的破裂。据司法调查,家庭暴力是导致离婚的主要原因之一。全国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案件占离婚案件总数的50%-60%,而在2.7亿家庭中有30%不同程度的存在着家庭暴,由此可以看出家庭暴力预防与制裁已是迫在眉捷的事了。
(二)家庭暴力严重危害下一代人的健康成长
很难想象,在一个充满暴力、叱骂、怨恨和悲愤的家庭中,其家庭成员会是幸福、快乐的。在这样的家庭中成长的子女,其心理和生理上必然受到很大伤害,大多患有恐惧、焦虑、自卑、不相信任何人等心理障碍。长大后极可能因心理的不正常而成为新的家庭暴力的实施者,甚至仇视、报复社会,走上犯罪的道路。这一点,已被许多案件实例所证实。
(三)家庭暴力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尊严
国家为了预防和制止对公民人身权利及合法利益的侵害而制定了以宪法为基础的一系列法律。这些法律对惩治犯罪起到巨大的保障作用,但在实际的运用中,很大一部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中未能正确适用这些法律,家庭暴力行为往往被当作家庭内部矛盾纠纷对待,没有依法处置,致使受害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保护,侵害者得不到应有制裁。这是与我国有法必依的法律原则相悖的,不仅是对国家法律的一种公然挑衅,也是对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的法律规定的任意践踏和破坏。
(四)家庭暴力严重危害了社会的安定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社会由无数个家庭组成。家庭不和谐,甚至出现暴力行为直接影响着社会的安定,使家庭丧失了其应有的功能,为社会增添不安定因素,可以说,家庭暴力如不能得到有效的控制,遭受暴力者不能及时得到救济,不仅会影响家庭的安定,更会影响社会安定,甚至会导致刑事案件的发生,可以说,女性“以暴制暴”案件中的报复行为大多是施暴者未能受到制裁而放任惯性的施暴,遭受暴力者未能得到及时救济被逼无奈在绝望无助的情况下而采取的。
(五)家庭暴力严重阻碍了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社会的发展是全人类共同的事业,需要每一个社会成员共同参与,社会的每一个成员都是社会生存、发展的缔造者,而那些基本的身心健康都无法保障的受害者,又如何能全身心的投入社会生产、发展中去呢?家庭暴力严重损伤了这部分人参与社会活动?社会生产的积极性。从这个意义上讲,也直接地阻碍了社会的发展。
二、预防和遏制家庭暴力的现状
(一)陈腐的观念是家庭暴力预防和遏制不力的重要因素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很多权益受到侵犯时,一般的救济方式分为三种,即自力救济,社会救济与司法救济。而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多为妇女、老人与儿童,他们本身就处于弱势地位,要实现自力救济是十分困难的,因此对家庭暴力的救济多依赖于社会救济与司法救济,但大多数情况下“家庭暴力是小事”、“清官难断家庭事”的陈腐观念不仅在老百姓心目中占主导地位,而且在司法人员的观念中也始终存在,从而怠于行使对家庭暴力的救济义务,使实施家庭暴力者未能得到应有的制裁,这种不安定因素经过长期沉淀形成社会的不安定因素,甚至成为刑事案件的诱因。
(二)法律的不可操作性仍严重制约着对家庭暴力的制裁
随着法律的不断健全,在处理家庭暴力的法律制裁上并没有人们想象中的“法律空白”,刑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等都规定了禁止家庭暴力。然而遗憾的是,以上法规并没有对“家庭暴力”进行明确界定,对实施家庭暴力行为后果及承担的责任也没有详细具体的规定,没有规定因家庭暴力产生伤害的赔偿标准和限额,这使得实践中缺少可操作性。因而,有些法官在定罪量刑时考虑不到家庭暴力犯罪的特殊性,该从轻时没有从轻,该判刑时没有判刑。公安机关认为这是家务小事,不用管;检察机关也会认为是家务小事,无须公诉。当受害妇女到法院进行刑事自诉时,法官会尽量进行调解,而且调解时往往忽视妇女的人身和财产利益,使实施家庭暴力者未得到应有的制裁。
当前家庭暴力处理难的原因主要在于:
首先是没有专门的家庭暴力法规。长期以来,无论是在老百姓的心目中,还是在司法人员的观念里,均未对家庭暴力给予足够的重视。家庭暴力的法律又具有抽象性,不可操作性从而使调解成为了家庭暴力案件处理的主要手段之一。
其次是家庭暴力存在取证难问题。由于家庭暴力的特殊性,案件往往发生在家中,致使警方取证难,也不容易找到人证和物证。而且很多家庭暴力发生以后,当事人不愿意承认遭遇过家庭暴力。
三、预防与遏制家庭暴力的对策
(一)提高妇女的自身素质
由于受封建家庭制度残余的影响,不少现代家庭仍是男子掌握家庭财产权,妇女既没有社会地位,也没有在经济上独立,加之一些地方男尊女卑、重男轻女的思想根深蒂固,妇女受文化程度也普遍低于男子,这些都妨碍了妇女在同等经济、文化条件下同男子的竞争,从而制约了妇女综合素质提高,同时也影响了妇女保障自身权益的能力。遏制家庭暴力的关键所在,就是要尽快提高妇女的自身素质。
(二)法律规范是根本保障
1.完善的法律体系是遏制家庭暴力的强有力保障
我国高度重视家庭暴力问题,政府一方面向国际社会作出庄严承诺,签署禁止家庭暴力的相关国际法律文件,另一方面,将干预和制止家庭暴力列入2001-2010年《妇女发展纲要》的目标之一。同时不断完善立法,使家庭暴力问题做到有法可依。
为了明确禁止家庭暴力,加强对受害者的保护和救助,严厉惩治家庭暴力的违法行为,2001年4月修改的新婚姻法中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家庭暴力受害人自力救济的途径,明确了公安、司法部门在反家庭暴力中的职责,以及确立了社区组织在反家庭暴力中的重要地位等等。
而2005年8月新修改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则对家庭暴力的罪责问题规定的更加明确。为了切实保障广大妇女在家庭暴力中的人身权益,新修改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中规定了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的救助措施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此外,民法通则、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都对家庭暴力作了保护性的规定。
法律赋予了家庭暴力受害者多种维权手段。处于弱势地位的广大妇女,应紧紧抓住国家普法教育的大好机会,努力学习法律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形成学法、懂法、用法的良好风尚。当自己的人身权益再次受到侵害时,果断拿起法律武器与家庭暴力的违法行为作斗争。同时,执法人员也应积极学习法律知识,主动加强执法,切实维护好广大妇女的权益。国家更要加大法制宣传教育与培训的力度,进一步制定针对家庭暴力的细化标准和执行细则来规范公安司法等机关的权责和健全妇女权益的法律保障机制,以完善立法来加强执法。
2.制定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势在必行
我们庆幸不断完善的有关家庭暴力方面的立法在为广大妇女提供有效法律保障的同时,也由于法律对家庭暴力没有细化的标准和执行细则而导致执法不力的问题,多少会有些无可奈何。针对我国家庭暴力的问题和反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预现状,在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我们应该呼吁立法部门尽快制定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这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就必要性而言,在我国,每年都在一定数量的家庭发生家庭暴力;反家庭暴力法的制定不仅可以使制止和预防家庭暴力的规范形成一个完整体系,对我国的现行法制是一种完善,而且也是履行有关国际义务,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需要。
就可行性而言,我国的宪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刑法等法律已对此做了原则性的规定,这就为制定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和保障,而日益深入的理论研究和许多成功的国外立法经验亦可为制定反家庭暴力法提供相应的指导和借鉴。
(三)健全社会综合维权机制
家庭暴力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比其他形式的社会暴力更具有潜在的危害性。公安机关依法对施暴者进行惩处,是有效遏制家庭暴力、保障妇女权益和推进我国法治进程的一个良好举措。
不过,《婚姻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遵循“充分尊重公民的私权,以私人自治为主,国家公权适当干预为辅”理念。何况,婚姻家庭是夫妻及其家庭成员私人的自治空间,理应成为国家公权审慎介入的“特区”。社会性质的调节组织、心理咨询组织、婚姻家庭救助组织等社团在预防和调解家庭暴力方面往往可以发挥特殊作用,其效果显然比公安机关不近人情的制裁性干预要好得多。因此,我们必须依托法律法规的强制力,以公安机关的有力执法为后盾,建立一套社会综合性维权机制。
此外,社会舆论在谴责、制止家庭暴力方面具有强大的威慑作用,新闻媒体应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继续发挥对家庭暴力问题的曝光和监督作用。同时呼吁各类文化传媒时刻不忘以一种积极健康的方式去引导人们的婚姻行为。
(四)构建新时期家庭伦理道德体系
一般认为,法律是调整人们的外部关系,而道德支配人们的内心生活和动机,二者是既分离又相关联的社会控制力量,是分不开的。哲学上说,内因是事物变化发展的根据,外因是事物变化发展的条件,要想从源头上根治家庭暴力,不能仅靠法律的外在威慑力,必要时需辅之以内在的道德约束。尤其是在依法治国、以德治国并重的今天,道德被赋予了时代的新内容,发挥着法律更加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要避免家庭暴力的重演,我们对家庭暴力问题进行法律规范的同时,还需建立一套适应市场经济的家庭伦理道德体系。中国人民大学伦理学博士李颖和郭清香认为:“道德是人心的法律”,唯有让家庭伦理道德观念深入人心,继续发挥中华民族互敬互爱等优秀的传统家庭伦理道德,才能从潜意识里制约施暴者的外在行为,从而从源头上杜绝家庭暴力的蔓延,真正实现男女平等,切实保障广大妇女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