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海门法院对一起抢劫过程中强奸又杀人的恶性刑事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依法以犯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刘宝忠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以犯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今年25岁的刘宝忠系河北籍来海门市务工人员。2010420日晚,刘宝忠闯入海门市三星镇某村关某(女)暂住地,采取持菜刀威胁、捂嘴等手段,抢得人民币20元。后刘宝忠将关某劫持至室外西南方向的小竹林,采取卡喉咙、剥裤子等手段,对其实施奸淫,因遭关某强烈反抗而未遂。刘宝忠将关某捆绑在竹子上后,又回到关某暂住的小屋,抢走2部手机。

 

2010429上午,刘宝忠以补衣服为名闯入海门市三星镇某村桂某(女)暂住地,采取卡喉咙等暴力手段迫使桂某拿出了人民币105元,因嫌少,刘宝忠又将桂某掐昏,并对桂某实施了奸淫。事后,刘宝忠怕事情败露欲杀人灭口,遂将桂某暂住地的煤气瓶阀门打开,把门关好,并把门上钥匙拔掉扔进河里后逃离现场,后因桂某丈夫及时赶回,桂某才幸免于难。刘宝忠共劫走被害人桂某人民币205元及黄金项链1根(价值人民币3690.4元),并致被害人桂某颈部轻微伤。

 

海门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宝忠以暴力、胁迫方法入户抢劫;在抢劫过程中以暴力手段强行和妇女发生性关系;为灭口又故意杀人,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抢劫罪、强奸罪、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刘宝忠已经着手实施杀人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犯罪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故对其所犯故意杀人罪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宝忠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罪行和犯罪情节,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