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过程中强奸又杀人
作者:尹振国 发布时间:2010-09-13 浏览次数:398
近日,江苏省海门法院对一起抢劫过程中强奸又杀人的恶性刑事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依法以犯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刘宝忠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以犯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今年25岁的刘宝忠系河北籍来海门市务工人员。
海门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宝忠以暴力、胁迫方法入户抢劫;在抢劫过程中以暴力手段强行和妇女发生性关系;为灭口又故意杀人,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抢劫罪、强奸罪、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刘宝忠已经着手实施杀人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犯罪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故对其所犯故意杀人罪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宝忠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罪行和犯罪情节,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