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徐州云龙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分别高放、杨林(均为化名)各有期徒刑五年。并连带赔偿受害人王某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计人民币182680.46元。

 

201042222时许,被告人高放、杨林与其朋友等人在徐州市某酒店吃饭时,因嫌饭店厕所脏而对服务员百般刁难,并要找该酒店老板,由于老板不在作罢。高放、杨林等人吃完饭走到大厅时与该店老板王某碰面,双方即发生口角,高放、杨林持刀将被害人王某捅伤,致其腹部2刀、后背3刀、腿部1刀。经鉴定,王某损伤构成重伤。

 

该院认为,高放、杨林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并应受害人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