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东海法院对近年来审理的离婚财产纠纷案件进行分析,发现夫妻财产形态呈多元化状态,夫妻财产中按揭房屋、汽车、公司股份、股票、债券等新型财产增多,离婚财产纠纷案件审执难度较大,处理不当,易诱发不良后果,应引起高度重视。

 

一、离婚新型财产纠纷的审执难点

 

1、按揭房屋、汽车归属纠纷涉及面广。按揭房屋涉及产权、增值的归属以及银行贷款、抵押等问题,如果房屋由一方名义按揭贷款购置,法院判归另一方,银行一般不会同意办理转按揭,房屋产权便无法过户。按揭汽车的分割容易出现类似问题。

 

2、公司股份分割利益冲突激烈,非股东配偶利益实现困难多。非股东配偶不过问公司经营情况,甚至不知道出资额,在离婚财产分割时一般要求取得应得出资额的转让价款或要求评估股份价格并依评估分配股份而不想成为公司股东。股东配偶方完全可能与其他股东恶意串通,低价转让股份或虚假转让股份,损害非股东配偶的利益。另外,以隐名股东身份投资经营的,非股东配偶举证、维权更加困难。

 

3、一方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债务承担成新难题。婚前一方投资设立或取得个人独资企业,婚后投资一方继续经营,另一方不参与经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是由独资企业承担还是独资企业与投资一方或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实践中有不同的见解。

 

二、化解审执难点的若干建议

 

1、做好诉讼保全,稳控财产。在公司股份分割期间,股东配偶方可能串通其他股东恶意转让股份,而个人独资企业也可能在发生巨额债务后诉讼前或诉讼期间转让。对此,法院应向当事人释明诉讼保全的法律规定,督促其采取诉讼保全或依法主动采取诉讼保全,稳控财产。

 

2、把好审判关,为执行打下良好基础。加强实体法和程序法研究和运用,避免错列、遗漏当事人或第三人,同时要注重调解,钝化双方当事人矛盾,实现双方共赢,避免判后不好、不能执行导致新的涉诉信访。调解不成应及时下判,并明确、细化判决主文内容,增强执行的可执行性。

 

3、准确理解和适用执行依据,灵活运用执行措施。执行依据确定夫妻一方为被告的,除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外,不能追加另一方为被执行人,但可对另一方名下的财产采取控制性执行措施,另一方有异议的,应组织审查。对执行依据内容模糊或执行效果欠佳的,应加强执行和解,优化执行效果。对诉讼期间未采取诉讼保全的,应迅速采取执行措施,防止被执行人逃匿或转移财产。

 

4、依法制裁恶意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行为。通过完善财产报告、财产查询等制度机制,甄别恶意转移财产逃避执行行为,并根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施以相应的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