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826,江都法院大桥法庭就原告江都市浦头中学诉被告栾某、王某排除妨碍纠纷一案进行了先予执行,确保了浦头中学围墙修建工程的顺利进展。

 

2010720,突发龙卷风将原告围墙刮倒,为此,经原告申请江都市规划局同意修建,原告决定对倒塌围墙进行修建。然而,原告在修建过程中,遭到被告栾某、王某的无理阻拦,在相关基层组织多次调解无效后,面对开学在即,围墙如不能及时修建将给学校公共财产及学生人身安全带来隐患等一系列问题,原告诉至大桥法庭,要求排除两被告对围墙修建工程的妨碍。大桥法庭迅速审查立案并展开调查、调解工作,在两被告依然态度强硬的情况下,依照原告的申请,并经院领导同意果断依法裁定先予执行。

 

大桥法庭制订了详细的先予执行预案后并与对当地党委政府、浦头派出所等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了细致周到部署,2010826日上午830,所有工作人员准时到达现场,并在施工场所拉出警戒线,由执行排妨组人员负责对现场人员进行疏导,宣传谈话组人员负责就围墙修建的合法性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宣传教育,整个执行过程持续到下午6点。次日,两被告再次到学校静坐,严重影响到学校的正常工作秩序。大桥法庭相关工作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对其进行说服、教育及释法工作,两被告依然固执己见。为此,大桥法庭及时对其依法采取拘留措施。事后,在大桥法庭及浦头派出所工作人员的分工协作、耐心教育下,两被告最终认识到了自身的错误,并与原告达成和解,促使浦头中学围墙修建工程的得到顺利施工运行。本案在执行及宣传各个环节得到了浦头派出所全体干警的大力协助,从立案到纠纷妥善解决仅用了7天时间,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

 

因当地普遍存在的因房屋翻、扩建、相邻通行及排水等引发的排除妨碍纠纷的情况,大桥法庭为了借由个案的执行,联合浦头派出所开展大范围、全方位的法制宣传和教育活动,在本案先予执行完毕后依然留在当地开展释法及法制宣传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