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婚后经常发生矛盾,妻子诉讼要求与丈夫离婚。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妻子吉某与丈夫江某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20061130登记结婚,2007314生一男孩。婚初双方感情尚可,后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致夫妻感情不睦,原告遂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

 

庭审中,吉某要求小孩随其生活,丈夫江某也表示同意,但吉某称离婚后带着孩子无处居住为由,要求丈夫安排一间房屋给其母子居住,江某对妻子吉某此项要求不予认可。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共同生活数年并生育了一子,双方理应互敬互爱,共建和睦家庭,但双方在发生矛盾后,未能妥善处理,导致夫妻感情产生裂痕,鉴于被告对原告的离婚要求没有异议,故本院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予以准许。因原、被告对小孩的抚养问题达成一致,且婚生男孩一直随其原告生活,故本院确定婚生男孩随原告生活,被告依法贴补抚育费。对于原告主张要求被告安排一间房屋供其居住的问题,考虑到原告的实际情况,可由被告适当给予经济帮助,本院酌定由被告给付原告经济帮助3000元。遂作出准许原被告婚姻离异,婚生男孩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贴补生活费250元,小孩今后的教育费、医疗费凭票据由原、被告各半承担。被告给付原告经济帮助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