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商人任老板在吴江市平望镇开了一家副食品店专门做饼干生意,买了一辆中型厢式货用于拉货。2008112这天,店里生意很忙,但是有一批货物要送,任老板自己又跑不开,左想右想想到了自己的亲戚王女士,于是打电话请她帮忙,女士欣然答应了。当女士驾车行驶至227省道99公里处因判断失误与庄某相撞,造成庄某受伤。

 

吴江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女士负主要责任,庄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双方在交警部门调解未果,后庄某将女士、任老板及事故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药费等损失35104.29元。被告保险公司认为,女士持C1驾驶证,而事故发生时其驾驶的是中型厢式货车,属准驾不符,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吴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我国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简称交强险)赔偿原则为无过错归责原则,即机动车有无过错及过错的大小等情况均不能作为保险公司免责、减轻责任的理由。交强险是国家基于公共政策的需要,为了维护社会大众利益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强制推行的保险,主要目的在于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够获得基本保障,具有社会公益性,因此保险公司负有在交强险范围内直接向交通事故受害人赔偿人身伤亡损失的法定义务。在驾驶人存在重大过错的情形下,保险公司在先行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致害人追偿,故对于保险公司的抗辩不予支持。据此,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庄某医疗费等损失23267元,任老板与女士连带赔偿庄某6189.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