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统计,2002-2009年,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发现并通过再审程序纠正此类案件共10件。此类案件绝对数量虽然不大,但严重损害司法权威,浪费司法资源,严重侵犯被冒名者的合法权益。

 

一、案件特征。1、轻刑、财产刑犯罪多。该类案件主要集中在两抢一盗等侵财型犯罪中,且判处刑罚相对较轻,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占多数。2、外地流动人员犯罪多。绝大部分冒用他人身份的被告人属于跨省、跨地区流动的外来人口,而属于本地户籍的被告人仅为个案。3、有前科人员犯罪多。冒用他人身份的犯罪分子多数是累犯,对刑事法律有一定的了解,为逃避累犯、再犯等加重情节,往往虚构身份接受审判。4、冒用身份形式多。实践中,被告人或胡编乱造主体身份,或冒充熟知的朋友、同乡、亲戚甚至兄弟姐妹的身份,或谎报姓名、年龄、住址等基本情况中的部分事实,形式多样,难以查证。

 

二、原因分析。1、被告人的不同动机。实践中被告人冒用他人真实姓名的动机往往是为逃避累犯、再犯或前科等从重加重处罚的情节,或者冒用未成年人身份争取减免刑罚,或者为顾全个人或家庭声誉而隐瞒真实身份。2、司法机关的核查不严。司法机关受案多人少矛盾影响,办案力量有限,无法亲赴异地调查核实被告人身份,实践中采取的异地委托协查制度,也往往因得不到有效配合而流于形式。公安机关身份查证系统存在信息不完整、数据不全面的问题,录入的照片也大多模糊不清,致使部分被告人身份资料无法核实。公检法在办案过程中将主要精力放在调查犯罪事实上,对身份信息核查工作不重视、把关不仔细,如对被告人及其家庭情况不详细调查;寄送刑事拘留通知书、逮捕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时疏于对送达回执的重视,往往在未有回执的情况下即按照被告人自报信息或网上户籍信息确认身份;办案过程中缺乏对细节问题如出生日期、家庭住址、家庭成员等详细信息的具体关注。3、户籍管理的不规范。有些地区的户籍管理由村或乡镇政府代为行使,居民的原始信息登记、更改较为随意;现有人口信息档案制度不健全,缺乏指纹等重要数据的采集录入;流动人口数量多,流动速度快,使登记制度难以发挥最大效能,缺乏有效监管;外来人口原籍所在地的户籍管理机关出现变动,或者是原行政区划发生变更等,均增加了被告人身份查证工作的难度。4、惩罚与纠错机制的法律缺失。现行法律规定对假冒他人身份影响量刑的被告人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导致被告人无所顾忌地冒充他人身份进入刑事司法程序,天宁法院即发现有同一被告人先后两次冒充不同身份被判处刑罚的情况,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此外,刑事诉讼程序对此类案件的纠错机制缺乏统一明确的法律规定,是通过法院作出裁定更正主体还是进入再审程序予以纠正,以及倘若被告人服刑完毕后已无法找寻到本人时如何进行更正,被冒名者的合法权益如何进行司法救济等,无不是司法实践中可能遇到的棘手问题。

 

三、对策建议。一是转变理念,加强司法机关之间的配合机制。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应当重视收集被告人有关身份信息的证据如身份证、暂住证、工作证及同乡、朋友提供的相关线索等,不能完全依赖原籍管理机关出具的材料,同时规范公安机关异地协查机制,制定统一规范的刑事案件协查函,明确异地公安机关的协查责任;公安机关在送达法律文书时应加强对送达回执的重视,通过被告人家属、律师等多途径核实被告人身份;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在承办案件过程中应加大对细节问题如生日、身份证号码、主要社会关系等细节问题的关注,特别是关注自报信息与网上户籍信息之间的差异,仔细审核身份情况,也可在判决书中附带自报身份被告人的照片,为此后相关司法活动提供身份信息备份。司法机关之间加强协调配合,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并以此为基础建立刑事犯罪信息的收集上报及沟通反馈制度等。

 

二是多管齐下,促进户籍身份管理的规范化。户籍的登记、管理应统一由公安机关派出所执行,避免随意更改;加强对居民身份证的管理力度,全面执行居民身份证申领、换领、补领等规定,防止身份证外借、伪造等事件发生;完善对流动人口的暂住管理登记制度,尽快完成对外来人员的个人信息采集,利用科技手段,实现外来人员身份资料的信息联网;完善公安身份信息查询系统建设,采用彩色照片并定期更新、增添;进一步开发指纹比对系统,完善指纹库;对多次违反社会治安的重点人口以及被判刑的犯罪人员,充分借助现代信息技术,建立重点人口的指纹库或者DNA信息库。

 

三是完善法律,确定被告人冒用他人身份应承担的责任。鉴于被告人冒用身份接受刑事审判给刑事司法带来的极大负面影响,立法上应明确被告人应负的法律责任。比如将被告人假冒他人身份作为量刑的酌定从重情节,或作为不得适用减刑、假释的情节等,让被告人为其不当行为付出必要的代价。

 

四是健全制度,明确冒用身份案件的纠错程序及救济措施。目前司法机关对于冒用身份案件的纠错程序做法不一、方式各异,且对如何救济被冒名者合法权益存在法律漏洞,建议对此类案件引起重视,及早从立法、司法等各个环节入手,探索、完善对冒用身份案件的统一纠错机制,并赋予被冒名者向有关机关提起申诉的权利,有效维护其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