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相城区法院反映征地拆迁地区继承析产案件增多应引起重视
作者:谢群 乔宁宁 发布时间:2010-09-09 浏览次数:722
近期,我院在立案审查和受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农村征地拆迁地区的继承、析产案件增多,部分案件当事人企图通过法院对继承、析产纠纷的司法确认来谋取不当拆迁利益,此种现象应当引起重视。
一、基本情形
经过梳理和分析,发现征地拆迁地区继承、析产案件的基本情形主要有:
1、起诉的当事人户籍与被拆迁房屋所在地已经分离。由于工作、婚嫁等原因,当事人的户籍多已迁出被拆迁房屋所在地,均已不再符合一般拆迁当事人的资格。
2、当事人的父母双亲中有一方已去世,据此得以以继承遗产为由要求进行分家析产,变相参与到拆迁补偿安置中。
3、起诉的当事人均要求对于宅基地上的房屋确认享有部分所有权。
二、主要危害
结合我区农村宅基地房屋拆迁政策和操作实际来看,农村宅基地上房屋拆迁补偿主要分为房屋补偿价格、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和附属设施、装饰装修的补偿等三大部分。一些当事人以要求继承、析产为由,通过法院的调解或判决获得被拆迁房屋的部分所有权,从而成为协议拆迁的一方当事人。如此,一则房屋的分割减少了拆迁主房面积的认定,影响到同户其他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一定程度上造成同等条件下拆迁户间的不公平补偿;另一方面拆迁当事人的增加也将导致达成拆迁协议的难度更大,阻碍了拆迁进度。同时,此类案件的出现也给法院审判工作带来不小压力。
三、对策建议
一是厘清法律关系,明确继承、析产性质。根据农村宅基地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只有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能根据“一户一宅”原则获得一份宅基地,并且该成员对此地仅享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户籍已经迁出的当事人或者户籍虽未迁出但已不是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则不再享有任何宅基地使用权。对于这些当事人提起的针对农村宅基地上房屋的继承、析产,法院仅是对该房屋所有权进行分割处理,不涉及宅基地使用权的分割。当事人依法仅能获得该房屋的部分所有权,对房屋下的宅基地不再享有权利。因此,此类当事人有权获得的补偿也仅限于对该房屋补偿价格和装饰装修价格的补偿,而对于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权利不再享有。
二是严格执行拆迁政策,完善相关配套规范。建议相关拆迁管理部门更加严格执行拆迁政策、准确把握分户条件等有关标准,实行依法拆迁。同时,进一步完备安置与补偿的相关操作细则,对于上述仅享有部分房屋所有权而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的当事人的补偿标准进行明确规范,确保拆迁补偿的正当性和公平性。
三是加大对拆迁政策培训和宣传力度。加强对拆迁法律和政策的教育与培训,拆迁工作人员应将相关法律规定和政策标准吃准、吃透,避免模棱两可、似是而非,造成工作上的被动。加强对拆迁户的宣讲和释明,要将拆迁政策和有关标准的内容说清、说透、说全,打消部分拆迁群众对拆迁工作的疑虑和一些投机念头。
四是加强司法与行政的沟通协调。加大法院与拆迁管理部门等有关单位的工作联系,加强信息收集与互通,强化问题分析与评估,充分掌握拆迁工作信息。建立定期协商机制,双方可以就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及时反馈、商议和处理,形成工作上的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