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一人去同居已数载 矛盾要分离婚姻有效力
作者:陈勇 发布时间:2010-09-09 浏览次数:393
夫妻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后一方携带相关证件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后因矛盾夫妻发生矛盾,丈夫离家出走丈夫不知所踪,妻子遂诉讼要求与丈夫离婚。
未婚女曹某与未婚男周某于2003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被告周某办理结婚证时,虽然原告未到场进行登记,但双方已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且现在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故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存在的瑕疵不影响双方的合法婚姻关系。双方理应在婚后互敬互让,共建和睦家庭,但本院对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进行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的理由成立,应予支持。遂作出原被告婚姻准予离异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