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假瑕疵被利用 孕期女工遭解雇
作者: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0-09-09 浏览次数:410
孕期女工短信公司主管请病假却被公司以随意旷工为由解雇,女工为此上诉至法院。江苏省苏州中院依法审理了该案并作出了对女工有利的判决。
女工胡某于2008年进入A公司工作。2009年2月胡某被确诊怀孕,同年3月2日,胡某因感冒去医院就诊,医生建议休息几天。3月5日胡某打电话给A公司部门主管,电话未通,之后便用短信向主管请假,但没有得到主管的回复,之后胡某也没有到A公司办理请假手续或补交请假手续。3月10日A公司以胡某随意旷工为由向胡某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胡某对此不服,提起了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胡某请假存有瑕疵为由驳回了胡某的仲裁请求。胡某对裁决不服,提起了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胡某的请假程序确有瑕疵,但是我们国家的劳动法律对于女工和未成年工予以了特别的保护,尤其是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女工,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随意解除与三期女工的劳动合同。本案中A公司明知胡某怀孕的情况,即使其主管确未收到胡某发来的请假短信,也应当向胡某了解其缺勤的缘由,并给予其辩解的机会,之后再做出相应的处罚,以此保护孕期女工的合法权益。所以A公司解除与胡某劳动关系的程序存有瑕疵,对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赔偿胡某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991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