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已通知 拒绝偿还理不该
作者:陈勇 发布时间:2010-09-09 浏览次数:350
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他人,并书面通知了债务人,债务人也向受让人偿还了部分,对于剩余部分未能偿还。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某公司曾向朱某借款60000元,一直未偿还。因刘某欠某公司工程款,公司将刘某的60000元欠条给了朱某,朱某持据至刘某处索款,偿还了其中的40000元。对另20000元,在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原告朱某持某公司欠据至刘某处索款,被告向原告偿还40000元的行为属于被告同意为公司承担债务的行为,对其余20000元,即使被告当时的签署同意还款的意见也表示是同意向还款,并不表示被告当然的应该向原告偿还该20000元。但在2009年11月,公司向被告发出书面通知,明确该20000元转让给原告,该通知已由被告签收,故在原、被告及公司之间形成债权转让合同关系,被告应直接向原告支付此款。遂作出被告偿还原告朱某人民币20000元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