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落实法官释法答疑制度,规范释明工作,增强法官司法为民的能动意识,减少当事人上诉、上访,压降申诉、申请再审和再申诉率,清河法院积极出台《进一步落实法官释法答疑制度补充规定》,着力提升释明工作水平,努力促使当事人服判息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明确释明工作主体,提高释明层次。转变过去单纯依赖承办法官释明的传统模式,明确各部门的释明工作由该部门庭局长负责办理;庭(局)长承办的案件的释明工作由分管院长负责办理;重大、疑难或有可能酿成不稳定事件的案件,庭长、分管院长主动做释明工作。

 

明确释明工作流程,提高释明效率。庭(局)长自收到上级法院释明转办单三日内,调阅案件卷宗,完成书面评查报告,十五日内主动约谈当事人;释明工作要在五十日内完成,特殊情况经院长批准,可延长一个月;释明后应在释明情况反馈单上签署意见,连同释明工作笔录、释明函、送达回证、释明延长审批表一并反馈审管办;释明无效,当事人坚持申请再审、再申诉的,应在10日内报送上级法院。

 

明确释明工作责任,提高释明效果。各业务部门负责释明效果情况的统计上报(每月25日前)工作,审管办对释明工作的开展、反馈情况两月通报一次;信访办对释明息诉率、回访率等按月通报,通报结果纳入部门和个人的年终岗位目标考核;各部门要建立释明解疑工作台帐,对申诉、申请再审或再申诉等释明工作应建立一案一档,作为评定部门、法官业绩的一项重要内容。未按规定要求做释明工作的,有一件扣5分,并纳入“三比三看”考核;对释明工工作态度恶劣,激化矛盾,引发上访和恶性事件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