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天宁法院科学分流案件成效明显
作者:谢晴 商栋 发布时间:2010-09-09 浏览次数:247
“法院不是案件越多越好,人也不是越多越好,要合理分流案件、有效压降收案数量。”
该院在类案处理上,一方面组建专业化合议庭,将同一类案件指定由具体的审判员审理,或邀请具有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切实提高类案处理的专业化水平,以实现案件的整体突破;另一方面,针对各类案件的不同特点,采取不同措施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如针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调解率偏低、自动履行率偏低的情况,该院多次加强与保险公司的协商,提出合理化司法建议,最终促使保险公司专门出台了《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调解工作实施意见》,为该类矛盾的妥善化解提供了有效的制度保障。
该院在资源整合上,按照“简便快捷、优化指标、化解矛盾”的原则,建立了“简易案件调处中心”,将交通事故类、保险合同类、民间借贷类、信用卡纠纷类等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纳入调处中心受案审理,专门配备5审5书以及执行员、法警各1名,积极推行速裁机制、执行催告制度和立、审、执一体化运行模式,努力实现“简出效率,繁出精品”。同时,积极畅通调处中心与诉调对接办公室、诉讼服务中心的联系渠道,将诉前调解与审判阶段的快速裁判、调解工作紧密结合,并实行周例会制度,针对工作衔接中存在问题进行沟通、协商,共同研究解决办法,提高工作效率。
在案件分流上,该院改革现有的立案模式,将立案审查、登记作适当分离,由立案窗口根据案由等因素,分别将案件分流至调处中心、诉调对接办公室和人民调解室,积极开展诉前调解、人民调解和速裁工作。同时,充分利用在各街道、区妇联、工会、消协、交巡警大队、城区医患纠纷调处中心、劳动仲裁部门等单位建立的诉调对接网络,将合适案件分流到不同的调解机构调解,如将医患纠纷分流到城区医患纠纷调处中心,将劳动争议、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纠纷主动引导到工会、消协等有关部门,将部分婚姻家庭或小额债务纠纷分流至相关街道调处,充分依托非诉调解机构的自身优势,切实提高矛盾化解的效率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