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文化的中和之道
作者:郑钧木 发布时间:2010-09-08 浏览次数:1176
目前我国法官队伍日益扩大,社会功效日益显著。作为我国社会文化的组成部分,法官文化的建设也日益发展。为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官文化,正确引导我国法官文化的发展方向,笔者以为,应当结合我国数千年传统文化的深厚底蕴与当前中央提出的建设和谐社会的实际,确立以流传数千年而不朽且仍在发扬光大的“中和之道”作为我国法官文化发展的基石。
“中和之道”是“孔学”之精华。“中”者可谓为“中正、公平”的职业信仰与执业追求;“和”即法官通过自身的执业活动,调和社会矛盾,调节利益纷争,追求中正与公平,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法官是社会的法律工作者,人民法院及其法官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法官以其法律专业知识与技能,通过行使审判权来保障法制社会的良性发展。虽然法官的职业要求其职业技能和道德操守要高于一般人,且在办案中也要付出常人难以想象的艰辛,并有严格的纪律约束其言行,但其收入却不富足,又要耐得住寂寞。对此,法官必须要有明确的职业定位意识,追求公平、正义,实现和谐共存。这便是“中和之道”对法官职业定位的意义。
作为一名法官,由于职业的关系,其与社会的方方面面无可避免地进行接触、沟通。如何能在日常交往中保持法官职业形象,做到不偏不倚,温和尔雅、平易近人。笔者以为“中和之道”的指导意义尤为重要。所谓“中庸之道”者,作为儒家学说之精要,指“说文”所解:待人接物不偏不倚的态度。“中和”者,荀子曰“中和即礼义”,即知礼明义。知礼而明义者,其行则正,其言亦善,其意秉然浩荡也。就是讲,以“中和”之道指导自己的行为者,其行为必然中正无偏倚,其言语必然和善温诚,其思想则磊落坦荡。可以说,以“中和之道”来指导法官的日常行为规则,则不可能出现“嫌贫爱富、谄媚富贵、唯利是图甚而助纣为虐”的不正常执业现象,随之出现的平易和顺,各颜悦色者日多,法官的仁人君子之职业风范必为社会各界所崇仰、所称道。有了“中和之道”作为行为规则的指导,则亲良善,远奸恶的交际距离必将产生;在执业中,劝恶从善,诲错知改,亦无异于佛家所言的“普渡众生”之功德。在社会中必将进退有度、和睦良善,在家庭中则尊老爱幼,关爱左右,举家融和和而得其乐也。
可以说:“中和之道”对法官的社会行为规则的指导意义正如当前所倡导的“八荣八耻”有异曲同工之效。
法官的个体之修为,是决定法官职业行为诸多方面的决定性因素。可以说,具有良好个人修为的法官,其事业成功的机率远高于有水平但缺少修养的同行。正所谓“性格决定命运”。我本人认为,法官应是法治观念的布道者,法律价值观的宣教士。法官应当释法释疑、解惑于群众。因此,我反对道家的无为,不欣赏法家的峻严,不追求佛家的忍让,而独赏儒家的“礼义”。就儒学所推介的“修身、持家、治国平天下”而言,作为一名普通法官,我“修身、持家”则已矣。但独善其身又何其易也?作为法官,仅知有法尚不足矣。古云:“明礼则无法”。而礼者,首先重视的就是个体自身修为。一个具有良好修为的法官,一个知礼明义的法官,才能具备成为一个优秀法官的基础。具有良好修为的法官,在对待工作必严谨而刻苦;对待当事人必诚信而温和;对待同事必热忱而谦逊;对待领导必亲切而不亲热,亲近而不贴近;对待师长必尊礼崇德;对待妻儿必仁爱和睦;对待利益必取舍有度……。
“中和之道”,言可尽而意无穷也。愿中华法官文化在充满新时代精神的“中和之道”文化旗帜的指引下生机蓬勃,健康发展,独树一帜于世界法官文化之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