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被告在公共通道搭建简易厕所,与原告厨房相距十几厘米,臭气冲天,使原告无法开窗,严重影响正常生活,原告诉至法院。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原、被告是相邻关系,被告在原、被告共用的通道里,搭建了一个简易厕所,该简易厕所紧靠原告的后窗,从而影响了原告的通风,原告在与被告协商未果后,诉讼来院要求被告立即拆除私搭之厕所,清除公共通道上的杂物。

 

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本案中,被告在原、被告共用的通道里,搭建简易厕所,影响了原告的通风,给相邻方造成妨碍,被告应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拆除简易厕所,清除杂物,对原告的诉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遂作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拆除位于原、被告公用通道内搭建的简易厕所,并清除该公用通道内的杂物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