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旬老妪“民告官” 法官耐心促和解
作者: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0-09-08 浏览次数:442
5月,八旬老妪刘某向常州市天宁区法院起诉常州市住房和保障管理局,请求撤销该局颁发给第三人王某的房屋产权证。原告诉称,讼争房屋实为原告之夫老王所有,一直借给第三人王某使用。1992年常州进行房屋产权总登记时,被告错误将房屋产权登记在王某名下。老王已去世,请求法院撤销颁发给第三人的房屋产权证。
第三人王某收到诉状后,觉得很气愤。王某表示其与老王是堂兄弟,1985年老王就已经将讼争房屋以30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但因为是亲戚,相互之间没有书面依据,王某使用讼争房屋已经长达二十几年,原告从未回来料理过讼争房屋,第三人认为原告之所以现在起诉,是因为房屋即将拆迁,原告的目的是要拆迁款。
法院通过庭审,发现第三人王某在向房管部门申报时,确实存在申报不实的情况,从而造成房管局颁证权源不足。如果就案办案,判决撤销房产证,则当事人必将重新开始一场房屋确权的民事诉讼。
本着和谐解决行政争议,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的宗旨,法院多次召集双方进行协调,希望能一并解决民事纠纷。但因纠纷年代久远,当事人均是耄耋老人,对簿公堂使双方矛盾激化,情绪激动,法院的协调一度陷入困境。承办法官依然努力不放弃,考虑到老人的身体状况,主动上门了解情况,安抚当事人的情绪,耐心细致,摆明观点,分析利弊,不厌其烦做工作。最终,当事人解开心结,达成了民事和解协议,约定讼争房屋归王某所有,王某向刘某支付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