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误读“三倍” 法院明断定“两倍”
作者:方华 钱丽丽 发布时间:2010-09-08 浏览次数:613
“法定节假日加班支付三倍工资”的规定深入人心,但很多劳动者并没有深刻理解,想当然认为加班工资是日薪的三倍,其实不然。近日,南长法院受理的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也遇到了类似误解的劳动者,法官的判决书对这一问题作了条分缕析的剖析。
陈文珠诉称,自
露水服饰店辩称,陈文珠所述不是事实,且赔偿要求过高,陈文珠是朝阳服饰店员工,不是露水服饰店员工,朝阳和露水服饰店是联营关系,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经审理查明,陈文珠自
又查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劳社部发【2008】3号文件中规定,自2008年1月起月计薪日为21.75天/月。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相关劳动法律法规规定,露水服饰店安排陈文珠在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加班,应分别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的300%、200%的加班工资。陈文珠自2009年5月至2009年12月的加班工资人民币2540.2元,但露水服饰店仅支付了加班费人民币1325元,不足部分应由露水服饰店补足。陈文珠未在朝阳服饰店工作,实际与露水服饰店构成劳动关系,与朝阳服饰店签订劳动合同名不符实,露水服饰店既未履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也未为陈文珠办理社会保险手续,陈文珠要求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应予以支持。
法院最终判决,露水服饰店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陈文珠支付加班费1215.23元、经济补偿金1520.37元、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5709.23元,合计8444.83元。
【一案一评】
劳动者的月薪已经包含了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的基准工资,所以计算加班工资时相应地调整为1倍和2倍计算,扣除基准的1倍,而不是劳动者理解的以月薪÷月计薪日×200%或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