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所造成的损害应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日前,个体包工头徐某因拒绝赔偿其雇员李某的医药费而被南通市港闸区法院依法拘留14日。

 

20094月,个体建筑老板陆某为朱某兴建一幢楼房,并将该工程中的模板项目交由被执行人徐某施工,徐某即雇请了李某、陈某等人具体从事模板施工作业。63,李某在拆取模板时不慎从脚手架上跌倒摔成重伤。事后,作为雇主的徐某仅拿出1万余元应付了事,其余医疗费再也不愿赔付。无奈之下,李某将徐某和陆某告上法庭,向其索赔剩余医疗费。最后,该院判决徐某赔偿李某医疗费31611元。陆某因将工程分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的徐某,被判对上述赔款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生效后,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陆某先后赔付了2万元。而徐某非但不履行义务,还对法院的执行置若罔闻,无论如何不愿给付剩余的1万元赔款,最终将自己送进了拘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