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损伤老板赔 无理拒付被拘留
作者:保建军 朱启平 发布时间:2010-09-08 浏览次数:458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所造成的损害应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日前,个体包工头徐某因拒绝赔偿其雇员李某的医药费而被南通市港闸区法院依法拘留14日。
2009年4月,个体建筑老板陆某为朱某兴建一幢楼房,并将该工程中的模板项目交由被执行人徐某施工,徐某即雇请了李某、陈某等人具体从事模板施工作业。
判决生效后,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陆某先后赔付了2万元。而徐某非但不履行义务,还对法院的执行置若罔闻,无论如何不愿给付剩余的1万元赔款,最终将自己“送进”了拘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