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岁男童在自家门口玩耍时,不慎被家门口用于做楼梯扶手的氧气瓶绊倒致伤,造成损失,后要求楼梯扶手承建者赔偿未果,遂提起诉讼。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滨海县某工业园区某住宅楼为蔡某所承建。该住宅楼交付用户使用后,蔡某2009年上半年负责在该楼安装楼梯扶手。2009730日上午9许,七岁男童小豪在该住宅楼四楼自家门口玩耍时,不小心碰倒靠在墙角焊接楼梯栏杆之用的氧气瓶,致使氧气瓶砸到其右手上致右手受伤。小豪受伤时,该氧气瓶处于无人看管状态。小豪受伤后住院11天,花去医疗费7495.85元。后小豪父母因赔偿问题与蔡某交涉未果,于2010126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蔡某赔偿小豪受伤所造成的各项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1、本案中,被告蔡某作为安装楼梯扶手的承建方,在楼梯扶手的安装过程中,原告被无人看管的氧气瓶砸伤,被告在该起事故中未有证据证明侵权人为第三人,亦未有证据证明其存在法定免责事由,故被告应对原告的损伤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被告蔡某辩解安装楼梯扶手工作系由他人完成,其不应承担责任,无证据证实,该辩解本院不予采信。2、原告小豪在无人看护的情况下不小心绊倒氧气瓶受伤,其监护人对原告的行为未能完全尽到监护职责,故应适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综合本案实际情况,本院确定由被告蔡某对原告的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原告小豪各项损失为10348.35元,由被告蔡某依责承担8278.68元。遂作出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8278.68元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