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底,远方公司与桑普公司签订协议一份,约定由远方公司将其对盛隆公司享有的债权34万余元转让给桑普公司,但收到通知后的盛隆公司并没有按时履行付款义务,因此,一筹莫展的桑普公司只得将远方与盛隆公司一并告上法庭,向两公司追讨欠款。近日,南长法院审结了此起涉案金额近35万元的债权转让纠纷案。

 

庭审中,盛隆公司称,远东公司已于2006108将本案所涉债权转让给星彩公司,并于2006109以传真方式通知了盛隆公司,后盛隆公司与星彩公司发生业务往来并向星彩公司支付了原结欠远方公司的货款,但盛隆公司却未能根据法院要求提供已结款的证据。另外,星彩公司向法院出具情况说明,明确表示远方公司未将本案所涉债权转让给该公司。因此,法院认为远方公司与桑普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判决盛隆公司向桑普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34万余元及利息,远方公司对盛隆公司不能履行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的部分承担清偿责任。

 

【法官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此案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