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说在徐州市经营猪肉批发的王某常携带大量现金去存款,安徽青年朱某就伙同同村的徐某、李某、张某(均另案处理)来徐州抢钱,经过指认、蹲点、跟踪抢得王某现金76000元。近日,徐州鼓楼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起案件,以抢夺罪判处朱某有期徒刑10年六个月。

 

20094月间,徐某向朱某透露在徐州市经营猪肉批发的刘玉领常携带大量现金去存款,朱某遂提议从安徽去徐州抢王某。同月底,朱某又与同村的李某、张某预谋到徐州抢钱。51早晨,朱某、徐某和李某、张某至徐州市肉联厂,由徐某带朱某到厂内对王某进行了指认。次日7时许,朱某和李某、张某到徐州市合群桥附近等候。见到王某后,李某和张某驾驶摩托车尾随其至合群桥上,由李某抢走王某携带的纸袋(内有现金76 000)后,张某驾驶摩托车带李某逃离现场,后朱某分得赃款48 000元。据悉,朱某于2010511被抓获归案。案发后,朱某退出了犯罪所得。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伙同徐某与李某、张某合谋抢夺他人现金76 000元,数额特别巨大,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鉴于被告人朱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主动要求其亲属对被害人进行赔偿,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