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叔叔,我终于上学啦!”。96,江苏省睢宁法院少年庭收到了一封来自睢宁县某中学高中一年级新生高某的感谢信。信中溢满了对法官的感激之情和上学之后的喜悦之情。

 

16岁的高某是睢宁县某村一农民孩子,在她11岁时,父母因感情不和离异,法院判决高某跟随父亲生活,但父亲重新组成了家庭后,继母对其不闻不问,年迈的奶奶疼爱孙女却力不从心,高某只得找到母亲刘艳,从此母女二人相依为命。期间,高某多次找父亲协商抚养事宜,然终未解决。20107月,高某初中毕业后考取了睢宁县城某中学,随着开学时期的临近,母女二人还未凑齐上学的费用。无奈之下,812,高某起诉请求变更抚养权,并要求其父支付抚养费和学习费用。

 

案件起诉到法院后,少年庭法官对此案高度重视,为了不影响孩子上学,承办法官多方打探,终于联系到被告,但此时被告已在外地打工。经多次耐心做工作,被告表示请求法庭调解解决,但其工作太忙,没有时间回来,只有等到中秋节才能回来。最后恳请法官能否到他的工作地点进行调解。为妥善处理此起父女纠纷,也为了圆高某的求学之梦,承办法官经请示院长后,答应了他的请求。829,星期天。承办法官放弃了休息,赶到了被告的住处。经调解,双方很快达成了调解协议,高某随母亲刘艳生活,被告按月支付抚育费并承担高某的学习费用,直至独立生活为止。被告深知这些年的过失,当庭给付了5000元学费和3000元的生活补偿费用。高某终于踏入了学校的大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