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6日,扬州中级法院对非法经营外汇买卖,涉案金额达3.1亿余元的何家财、施丽云、陈云龙等3名被告人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何家财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万元;判处被告人施丽云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00万元;判处被告人陈云龙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

  2003年,被告人何家财与其妻施丽云在加拿大注册成立加拿大特快汇款有限公司,在未获得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情况下,公司在中国国内开展境内外之间的汇款业务。为开展业务需要,公司在国内以何家财、施丽云等人名义在农行、建行等各大银行开设20个储蓄账户,由被告人施丽云、陈云龙根据公司指令向客户收取或支付人民币汇款,公司在境外向相关客户支付和收取相应的外汇资金,公司在加拿大收取每笔0.3%-1%不等的手续费。2004年4月至2008年10月,何家财等3名被告人通过上述方式,擅自从事外汇与人民币的买卖业务,非法经营总额达3.1亿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定,3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法官点评: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任何组织、个人在我国境内从事外汇买卖、结汇业务,都必须获得我国外汇管理部门的许可并在规定的交易场所内进行。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