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民商事案件通过调解结案化解了大量矛盾纠纷,但是由于当事人未按期履行协议致调解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带来了执行工作压力,诉讼高调解率下的低自动履行率现象应予重视,并加以解决。金湖法院对2009年至20106月期间的民商案件调解结案进入执行程序情况进行了综合分析,剖析其成因、存在问题,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对策。

 

一、调解结案进入执行概况

 

金湖法院2009年度民商案件调解结案共2267件,进入执行程序的有611件,占总数26.95%,执结469件,执结率为76.75%,其中和解履行完毕76件、自动履行318件、强制执行25件、其他方式结案15件、依民诉法终结35件、可恢复性终结142件。

 2010年上半年民商案件调解结案共1314件,进入执行程序的有233件,占总数17.73%,执结196件,执结率为84.12%,其中和解履行完毕37件、自动履行134件、强制执行14件、其他方式结案2件、依民诉法终结9件、可恢复性终结37件。

 

二、调解结案民商案件进入执行的原因以及存在问题

 

民商调解结案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分类:一般民间借贷类215件、金融借款合同类203件,侵权损害赔偿类106件,农业承包类183件,买卖合同类112件,婚姻家庭“三养”类61件,房地产类34件,其他类型10件。进入执行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从执结调解案件自动履行、和解高看出,当事人懈怠履行软抵抗。

 

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对调解书内容持消极履行态度即懈怠履行的有565件,占66.94%(自动履行、和解履行率)。懈怠履行反映出两方面问题:一是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诚信意识欠缺,表面上调解和解,实际拖延履行。二是法院民事调解后续督促工作没有到位,民事调解工作不够深入,保障调解协议履行的措施不力。

 

2、在法院条线考核调解撤诉率情况下,审判法官片面追求调撤率使得案结事不了、调而不执,当事人恶意逃避履行难以防范。

 

当事人拒不履行调解书,法院采取强制措施执行的有39件,强制执行率为4.62%。另执行终结的有222件,占26.3%,执行终结中当事人撤回申请、无可供执行财产、下落不明和暂时终结的案件占主要比例,特别是暂时终结,待日后发现当事人有财产后再申请执行的案件有179件,在执行终结中占80.63%。当事人拒不履行调解书、亦或调解后下落不明躲避执行、亦或调解后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等等,反映出当事人在法院组织调解的开始就在蓄意利用,调解是假,恶意逃避债务是真。3、负有履行义务当事人以调解作为拖延给付、减轻履行义务的手段,缺乏履行义务诚意。

 

义务当事人,特别是债务人利用法官重视调解工作、债权人急于实现权利的心态,将债权人在债款数额上及履行期限上作出让步作为同意调解的条件,施压于承办案件法官及权利当事人,从而达到借调解少履行债务、不履行债务或者拖延履行债务的目的。

 

4、当事人恶意串通,利用调解达到非法目的。假诉讼调解之名转移财产所有权,逃避执行;串通设定义务,损害案外人利益;一旦调解书生效进入执行程序后,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使执行出现困难。

 

5、调解书中确定履行制约措施不足,义务人违约履行不花费成本,造成调解书公信力低下。审判法官在案件调解时,缺乏引导当事人加入违约履行惩罚性条款的意识。有的权利人过于相信义务人的虚假承诺,而忽视了订立确保履行的制约措施,助长了义务人随意违约履行的风气。

 

6、调解协议文字表述不严谨,履行条款出现严重瑕疵致使执行困难。这方面问题主要有:执行标的物所有权属不明确,如房屋所有权、企业财产权属等没有核实查清,导致在案件执行后因案外人提出异议而无法执行。执行标的额不明确,调解书确定可申请执行的标的金额与当事人的诉讼标的额不一致,部分金额已在诉讼过程中或诉讼前履行完毕,而调解书对实际应执行的标的额叙述不明确,导致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就执行标的额产生争议而无法执行。调解书确定的履行是行为的约定,没有考虑到案件执行的可能性,如对当事人身份信息的录入与实际身份信息有出入,造成查找被执行人困难,无法执行。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

 

1、加强法官审判绩效考核,将审判人员调解案件进入执行列入考核,促使审判法官加强调解案件的自觉履行跟踪监督,建立调解案件履行一站负责制。

 

2、履行调解协议保障措施要到位。要加大诉讼保全力度,强化诉前、诉中及委托调解,在调解协议内容上设定必要的惩罚性条款促使当事人自动履行。如金湖法院宝应湖法庭在调解书中设立了履行保证人条款,效果很好。

 

3、调解不成或者不宜调解的案件应及时作出判决。审判法官在案件调解前,要充分查清当事人调解的诚意和履行能力,能调则调,当判则判。

 

4、建立审判与执行联动配套措施,调解法官关注承办案件的自动履行与强制执行, 主动配合执行法官做好调解案件的督促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