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向他人追索工程款遭拒,遂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非法拘禁债务人。近日,徐州鼓楼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起案件,以非法拘禁罪判处债权人李某管制一年。

 

2009824,王某与刘某签订了一份转让协议,把某村一个拆除工程转让给王某,陈某为双方进行了担保。825,王某付给刘某40万工程定金,后来听说刘某是个骗子,口碑不好,就不想做这个工程了,多次向刘某和陈某索要40万元工程款,刘某以没有钱推脱,王某随即报案,但之后一直无法找到刘某。刘某为了躲避追债也是处处小心翼翼,尽量不在公共场所露面,在确定非常安全的情况下,109刘某和人约好在某宾馆2203房间见面。

 

刘某刚到宾馆,就有人给王某打电话报告了刘某的行踪,王某当即让在手下干活的两个青年(均另案处理)赶至该宾馆。上午11点钟左右刘某刚从2楼下来就被王某安排的两个青年强行推上了出租车,带至孟家沟北站货场交给在此等待的王某,后王某开车与两青年一起将刘某带至郊区的一个人迹罕至的空旷山洞,途中两青年用胶带捆住了刘某的双手,封上了刘某的眼睛和嘴。到达山洞后王某让刘某脱了鞋袜站在水中长达2个多小时。期间,王某动手扇了刘某几巴掌,并让刘某向办法尽快还钱,刘某给一个欠钱的朋友打电话要钱,在得到刘某承诺第二天还钱的情况下,王某等人把刘某带离山洞,到一家加工厂让刘某把衣服上的泥洗干净后,又带刘某到市区的一家宾馆住下。

 

王某等人带刘某到宾馆已经是下午4点多了,王某让两青年留下继续看管刘某等待钱到位,又电话通知担保人陈某后,自己先回家了。陈某接到电话来到该宾馆,在宾馆见到刘某后让刘某尽快筹钱。第二天,陈某带刘某到接受报案的经案大队,经案大队对王某与刘某及陈某的债权债务进行了解记录,随后陈某又带刘某到了皇城大厦一间办公室和陈某在步行街的办公室,下午6点钟的时候,刘某自己走出了陈某的办公室,到派出所报案。2009113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法律保护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被告人王某作为债权人应该通过正当途径实现自己的合法权利,但王某为索取债务,无视国家法律法规,非法限制、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且具有殴打情节,侵犯了债务人的人身权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鉴于被告人王某是因索取债务而犯罪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且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决定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法院遂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非法拘禁判处王某管制一年。

 

【名词解释】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亦即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公民的身体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产、生活和学习的保证,失去身体自由,就失去了从事一切正常活动的可能。

 

管制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量刑种类。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判处管制的罪犯仍然留在原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工伤或劳动,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