沭阳法院确认首例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作者:丛兵 军明 发布时间:2010-09-06 浏览次数:476
近日,沭阳法院参照公布的《人民调解法》受理首例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依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真实、合法、有效,并要求协议双方切实履行协议规定义务。
原告张某某系被告张某养父,2010年6月,双方在沭阳县悦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一份扶养协议,协议约定:一、张某某生前由被告张某扶养,去世后张某负责丧葬事宜;二、张某户籍迁入原告张某某名下;三、张某未经原告张某某同意,不得擅自处分其财产。协议达成后,因被告对其照料不周,原告担心其不能按协议履行其义务,自己将老无所依,经悦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建议,张某某遂向法院提出确认人民调解协议书效力的诉讼请求。
由于本案系《人民调解法》公布后该院首例要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案件,在立案受理前,该院经向上级法院请示,最终决定参照《人民调解法》受理此案。
本案在庭审过程中,经过法庭调查、辩论等程序后,在法庭主导下,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村委会一起对当事双方进行再次调解,最终由法庭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当场确认纠纷当事人曾经所签的人民调解协议书真实、合法有效,被告也表示将按照协议内容认真履行赡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