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对宝应法院2009年受理的离婚案件进行抽样分析(随机选取100件),归纳总结当前离婚案件处理中的难点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

 

一、离婚案件审理中的难点问题

 

(一)举证难。因离婚案件当事人关系的特殊性、家庭生活的独立性、个人内心的复杂性等多种因素的存在, 造成此类案件没有证据、难以收集证据或证据冲突, 对感情是否破裂、家庭财产状况、离婚的真正原因、过错责任认定等问题, 往往很难举证。

 

(二)对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保护难。一是农村妇女仍是婚外恋的主要受害者,其主要原因是农民外出打工,因接触到城市的一些新事物和新理念,思想发生蜕变,导致婚姻出现裂痕,给留守农村的妻子造成身心伤害;二是家庭暴力客观存在。据抽查统计,近10%的离婚案件审理中,妇女都会提到男方在婚后曾对其有“殴打、辱骂”的言行;三是妇女合法财产权落实难。在小城镇及农村家庭中,家庭共有财产在离婚前大多由男方掌握,这种状况使男方隐匿、转移财产较为容易。离婚时因女当事人举不出共同财产的证据,其主张往往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三)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索赔难。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实际操作中存在诸多难题,一是取证难。抽样统计显示, 60%的无过错一方当事人在起诉状或答辩状中称对方有婚外恋或与他人同居而离婚, 但无过错一方在明知对方有过错的情况下却很难提供此类证据。二是求偿情形窄,《婚姻法》第46 条规定的四种情形远远不够, 除持续、稳定的同居行为外, 如通奸行为、姘居行为, 断续的婚外性行为给配偶造成的损害能否求偿, 并未规定;三是适用范围窄, 仅限定了无过错方的求偿权, 但离婚原因是多方面的, 可能双方均有过错, 是否适用过错相抵原则以利于保护弱者未有明确规定。

 

二、对策与建议

 

(一)加强调解,最大限度地化解婚姻家庭纠纷。建议基层法院成立专门婚姻家庭法庭。在审判程序设置上可作如下规定:1、审理这类案件须由年龄在三十岁以上已婚法官担任。2、为了便于做调解工作,合议庭至少有一名女法官,法庭里必须有一名女同志。3、为了增加亲和力, 着眼化解纠纷,审理这类案件时可以在圆桌边开庭, 法官应使用温和语言、家常谈话式的审理方式。4、审理前, 一般先进行调解程序, 到当事人家中、单位、社区了解情况, 并分别谈心交流, 必要时邀请妇联干部、工会干部、婚姻家庭专家参与调解,实行有限制的强制调解程序。

 

(二)注重证据,加强职权干预。1、将当事人举证、指导当事人举证、充分行使释明权、法院依职权调查充分结合起来, 针对当事人无证据的、有证据线索的、有证据而不认为是证据的分情况处理, 详细释明应举证项目, 主动询问相关事实, 穷尽证据线索, 及时调查收集。2、强化对财产问题的职权干预, 不简单依证据规则分配举证责任。特别对隐瞒财产、转移财产、一方猜测但又无证据证实的加大调查力度。3、强化对子女抚养权的干预。在该问题上不仅要看经济情况, 更要重视情感归属、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4、强化对感情是否破裂的干预。查明是否确实感情破裂, 对因一时激愤而提起的离婚案件着重做调解息诉工作, 如调解不成着重判不离。5、对过错赔偿中偷拍、偷录等证据, 只要不存在违反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禁止性规定的, 应予采信; 对短信、电子邮件、传真、聊天记录等证据, 只要查明出处, 查明不是仿造, 应予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