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登记结婚并生育一子,通过征婚与未婚男相识并同居,事后举办了结婚仪式,同居期间也生育一子。近日,射阳法院对该起重婚案作出一审判决。

 

0后出生的外籍女胡某与当地一男子彭某于2000130经审批,准予登记结婚,并于2000年生育一男孩。20094月,胡某在外地打工时,通过征婚与在苏州的徐某相识并同居。20102月,胡某在本县徐某家和徐某举行婚宴,与徐某正式以夫妻名义生活,并于201044生育一女孩。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某已有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犯重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胡某认罪态度较好,且在哺乳期间,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被告人胡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