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革命跌倒致死 打官司缘何获赔
作者:梁文珠 发布时间:2010-09-03 浏览次数:508
一位1944年参加革命的84岁老军人,驾车撞上停靠在十字路口的公交车,医治无效身亡。公交车驾驶员、公交公司、保险公司都说自己没有责任。8月23日,海安县法院审结这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杨成树、杨成桂、杨成珠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处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交通费等损失合计120000元;被告某公交公司赔偿三原告上述损失26867.68元。
事故当事人死者杨悦,生于
当地一开店妇女并未看到事故发生的过程,看到路边围了很多人,也围上去看热闹。她看到一个老头(杨悦),头上淌着血,赶紧回店里拿了一块毛巾给他包上。随后,中巴驾驶员张某拿了一张凳子给老者(杨悦)坐下。围观的群众纷纷叫驾驶员把老头送去看,并说驾驶员的车子不停在这儿老头就不会跌下来。
随后,杨悦被他人送至海安仇湖医院治疗。次日,杨悦被转至海安县人民医院重症监护室(ICU)救治,
事故发生后,公交车驾驶员张某未报警即离开事故现场。
案发后生查明,事故发生时,驾驶员张某的行为系履行公交公司职务行为。张某驾驶的公交公司所有的中型普通客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该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间内。
事故发生后,各方当事人就案件事实认定及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引发诉讼。死者杨悦的儿子杨成树、女儿杨成桂、杨成珠将驾驶员张某、公交公司、保险公司一并告上法庭。
原告杨成树、杨成桂、杨成珠诉称,被告张某驾驶的被告公交公司的中型普通客车不当停放于十字路口,与我们的父亲杨悦驾驶的人力三轮车发生碰撞,致杨悦跌倒受伤,医治无效死亡。
被告张某辩称,我是公交公司的驾驶员,事故发生时,我的行为系履行职务行为,不应由我赔偿三原告损失。
被告公交公司辩称,被告张存益的行为系履行职务是事实,对其职务行为无异议。我公司未实施侵权行为,不应承担事故责任。三原告证据不足,现请求法院判决驳回三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公交公司的机动车与杨悦摔伤之间没有直接或间接的关联性,请求驳回三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理本案中,就事实认定问题最大的争议在于杨悦所驾人力三轮车有无与公交公司公交车发生碰撞。
法庭审理中,法院从交警部门从交警大队调取了事故卷宗。卷宗中有多名证人的证言,应该说这些证人证言对杨悦有无与公交车发生碰撞反映不一,有人说杨悦的人力三轮车与公交车发生过碰撞,也有人说事故发生一瞬间的情况未看到。另有人陈述中反映,事故发生后曾询问过杨悦,其本人称是自己跌下来的。
其中,公交车女售票员陈某反映:事故发生当天,我们公交车从海安县城出发到仇湖(乡下小镇),张某驾驶的车子。到仇湖后,车子就逆向停在白龙桥路口东南侧,车头朝西,紧靠在路南边,车头距路口有五、六米远,后来就在那儿等客。大约过了十几分钟,我看到有个老头骑的三轮车从北边向南转弯向东,速度很快,在转弯时三轮车突然侧翻,倒在我们车子右前方,人跌在三轮车南边。我就跟张某(公交车驾驶员)说有个老头跌下来了,张某就下车去看。后来张某上车时,我就问张某情况。张某讲,人家说与我们无关。此后,我们就开车走了。
庭审中,三原告申请证人谢友军、王燕到庭做证。证人谢友军反映,
证人王燕陈述,事故发生时她在自家的小白龙超市(在与公交车对角线的路口处)门口的水果摊旁边,看到年纪大的骑着三轮车过来。三轮车的前轮撞到了公交车车头外侧的轮子,公交车头朝西,老头撞得跌下来了。从她的位置看,老头撞倒在车子下面,好长时间没有人扶,后来好像是司机扶的。司机穿着工作服、戴眼镜。女售票员后来也下来的,留的学生头。因为听别人聊天讲年纪大的死得太惨了,她就来做证的。
海安法院审理后认为,综合本案的全部证据来看,可以认定杨悦驾驶的人力三轮车在左转弯向东行驶时,因被告公交公司车辆逆向停放,致使两车发生碰撞的可能性或概然性,高于两车未碰撞的可能性。退一步讲,即使杨悦未与公交公司车辆相撞,但因公交公司车辆的违章停放,造成杨悦所驾驶的人力三轮车在左转弯时避让不及,从而引发交通事故,致使杨悦跌倒受伤,亦应认定公交公司的违章停车行为是事故发生的因素之一。故而,被告公交公司违章停放车辆,是造成杨悦跌倒受伤的因素之一,公交公司应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而杨悦驾驶人力三轮车在左转弯时未能注意观察,确保安全,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因杨悦死亡,其近亲属有权获得相应赔偿。
根据法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超过保险限额的部分,由事故当事人按事故责任分担。因被告张某事故发生时的行为系履职行为,相应的法律责任应由被告公交公司承担。因被告公交公司的肇事车系机动车,死者杨悦驾驶的是非机动车,依法确认被告公交公司对三原告超出交强险限额的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
三原告主张医疗费36775.51元,被告保险公司认为医疗费当中有治疗高血压的用药,应当予以扣减。经查死者杨悦生前确实患有高血压,但其因事故受伤治疗亦会影响其血压,治疗高血压的用药与事故有关联,被告保险公司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三原告主张护理费505.68元,被告公交公司、保险公司认为杨悦居住在重症监护室,对于护理费不应支持。法院认为所谓护理,包括医学上的护理与生活上的护理;杨悦因事故受伤入住医院重症监护室抢救治疗14天,医生与护士的护理只是医学上的护理,但生活上的护理仍需医生与护士之外的人从事,况且杨悦一直处于抢救阶段,病情非常严重,至少需要两人,方可进行24小时的不间断陪护,因而三原告主张杨悦住院期间的护理费合乎情理。
三原告以城镇居民标准主张死亡赔偿金102760元(20552元/年*5年),被告公交公司、保险公司认为应当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法院认为死者杨悦虽系农村户口,但其因参加革命战争荣立二等功,并受伤致残,享受国家规定的特殊医疗和生活待遇,每月额外从财政上领取补贴,收入高于农民,兼顾公平和利益的原则,对死者杨悦可以参照城镇居民计算死亡赔偿金。
经综合分析判断,认定三原告因杨悦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总额为187169.21元。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评析:本案主要涉及现两个问题,一是靠边停放的机动车被动被撞时,该车车主应否承担事故责任问题;二是待遇较高的革命优抚对象发生事故身亡时,能否按城里人标准赔偿问题。
关于不当停车被动被撞的法律责任。这一问题如果仅从日常生活的观点出发,不少人一定会脱口而出,认为被撞者自然不应承担责任,但从法律角度仔细分析,就发现不能这样武断。本案肇事公交车逆向停放于十字路口等客,明显影响其他路人通行,被动撞车致人受伤或死亡的,应承担法律责任。即使杨悦所驾车未与公交车相撞,由于公交车违规停车,导致其避让不及摔倒死亡的,车主亦应承担一定责任。故而,法院认定公交公司承担次要责任,并无不当。
关于优抚对象的死亡赔偿金标准问题。近年来,人民法院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包括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时,乃一般参照公安部门的户籍登记来确定受害人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但根据公平和利益平衡的原则,作了灵活变通,本案死者杨悦作为抗日战争参加革命的老军人,属于国家民政部门重点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生活、医疗等方面的待遇,每年领取各项费用12000元,净收入达到一般城镇居民退休金收入,出于公平原则考虑,可参照城镇居民标准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