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醉驾,保险公司交强险不免责
作者:曹瑞秋 唐海山 发布时间:2010-09-03 浏览次数:506
投保人醉驾发生事故,保险公司认为其不应当承担交强险范围内的赔偿责任,审理后,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
庭审中,保险公司抗辩称,被告文某系醉驾后发生事故,按规定,保险公司对原告包某仅负有垫付抢救费用的责任,且有权向致害人文某追偿。目前,原告包某已治疗完毕,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庭审理后认为,交强险条例及交强险条款中规定的驾驶人醉酒驾驶情形,并非针对受害人而设定,而应当理解为在上述情形下,保险公司并非赔偿责任的终局承担者,其在先行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责任人追偿。因此,机动车驾驶员醉酒驾驶并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强制保险条例所规定的保险公司对受害人直接赔偿义务的免责事由。所以,本案中文某醉驾并致包某受伤,保险公司作为肇事机动车交强险的保险人,应在其承保的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直接向包某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庭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包某各项损失合计73000元。
【法官说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交强险制度。从立法旨意上看,国家实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分担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失的风险,保障因事故受到损害的第三人能够及时得到救济,从而提高整个社会的抗风险能力。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是一项强制性的制度,它与商业保险有着质的区别,它应当是以保护受到损害的第三人为核心价值理念的。所以从实现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价值的角度出发,本案中保险公司的抗辩不能成立,其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对包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至于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的追偿问题,应当按照双方当初的约定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