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给了新婚的儿子100万存款,儿子认购信托产品理财获益8万余元。这本是让全家人开心的大喜事,熟料为争夺这笔理财款,不仅亲人反目,小夫妻也走到了离婚的边缘。近日,滨湖法院审结了这起亲人之间的委托理财纠纷案,判令小夫妻二人将理财款本金及收益全数返还给母亲。
刘女士和老伴苦心操持了大半辈子,攒下了殷实的家业。儿子张先生大学毕业后就进入了一家银行工作,时不时地就会给二老介绍些理财产品的信息。一来二去,二老也心动了,寻思着退休后生活有了保障,不如近水楼台先得月,委托儿子买些理财产品,实现家庭财产的保值增值。自2003年起,刘女士夫妇开始委托儿子理财。开始只是小打小闹,尝到甜头后,二老的手脚也放开了。2007-2008年,恰逢经济形势一片大好,二老先后十次委托儿子购买基金,投资总额高达百万余万元。
2009年初,儿子与同在银行工作的王小姐喜结连理。婚后不久,刘女士就以本票方式给了儿子、儿媳100万元。张先生以自己的名义与某信托公司签订了资金信托合同,将100万元全数用于认购该信托产品。不到一周时间,该信托本金就获收益8万余元。后妻子王小姐就将这笔款项转存到了自己名下。
此后,儿子、儿媳对资金利益、流向没有合理说明,也迟迟不予返还资金,刘女士遂将儿子、儿媳告上了法庭。刘女士声称,儿子结婚前,其就多次委托儿子通过购买基金的方式理财,其和儿子之间一直存在这样的理财惯例,并提供了以往的账户明细清单、基金对账单等证据材料。张先生认可收到了母亲的100万元,也认购了相关理财产品。但因期间与妻子有矛盾,故没有及时返还该款项,其同意在理财产品到期后本金和收益均返还给母亲。王小姐则辩称:其和丈夫结婚前,婆婆就曾说过将在其婚后给予其夫妻一笔款项,结婚登记后,婆婆给付了100万元,属于其自愿赠与行为,也是对先前承诺的兑现。该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不同意返还。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女士交付儿子、儿媳100万元,虽然双方当事人目前均未提供有效的书面证据,直接证明该款项的性质。但是根据近年来刘女士与儿子的账户明细清单以及张先生名下的基金对账单等证据材料,可以确认刘女士数年来不间断地委托儿子将其大额资金进行认购、赎回基金等理财操作的事实,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委托理财的惯例,依据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原理,认定刘女士交付的100万元系委托理财的款项。且信托公司已将信托本金和收益兑现给投资人,故张先生夫妻应及时返还该笔款项及收益。至于王小姐提出100万元系赠与性质的抗辩意见,因未提供充分证据,法院未予采信。遂一审判决张先生和王小姐将理财款本金及收益全数返还给刘女士。
该案因当事人上诉,日前已进入二审程序。在此期间,王小姐又向另一家基层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一段美满婚姻因理财走上了绝路,实在令人唏嘘。
法官点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3条第1款对证据标准作了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该规定确立了我国民事诉讼证据的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即当证据显示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明显大于不存在的可能性,法官可据此进行合理判断以排除疑问,在已达到能确信其存在的程度时,即使还不能完全排除存在相反的可能性,但也可以根据已有证据认定这一待证事实存在。本案刘女士主张委托理财,王小姐主张自愿赠与,双方均无法提供有效的书面证据。但刘女士提供证据证实了以往委托理财的惯例,故法院据此判定该款项的性质为委托理财款。同时,承办法官也提醒市民,近年来,因受市场经济影响,涉及房产、遗产、投资收益等经济分配问题时,家庭成员间往往过于强调物质利益,忽视亲情,出现了人情淡漠的趋向。但物质有价、亲情无价,亲人之间没有解不开的结。奉劝存在经济纠葛的当事人,冷静思量,权衡利弊,互相谦让,尽量以协商的方式化解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