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签合同拒过户 无奈女婿状告岳父母
作者:陈勇 发布时间:2010-09-03 浏览次数:462
夫妻与妻子父母就房产权归属签订书面协议,后父母拒不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夫妻遂其父母告上法庭,要求协助办理过户手续。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小花、小东于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笫一百八十六条笫二款的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可以撤销赠与合同。本案中,两被告将本案争议的房屋通过分家协产的方式赠与给原告小花,并经过公证处的公证,两原告结婚后即居住在该房屋中,已对该房屋实际占有、使用,原告小花享有争议房屋的所有权,对原告小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小东与原告小花系夫妻关系,原告小花婚后通过赠与合同取得的房屋,系两原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原告小东在本案中对诉争的房屋亦享有所有权,对原告小东诉讼请求本院亦予以支持。对被告辩称被告没有将产权证书交与原告,故该赠与尚未成立的辩解理由,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信。遂作出本案诉争的一上一下的房屋为两原告所有;两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两原告办理争议房屋的过户手续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