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与妻子父母就房产权归属签订书面协议,后父母拒不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夫妻遂其父母告上法庭,要求协助办理过户手续。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小花、小东于1993115登记结婚,婚后即居住在合德镇某居委会一上一下的房屋中,2003年小花父母将该争议房屋的土地使用证过户到小东名下。2007127小花及其父母以及小花姐妹共六人,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在该协议书中,被告将争议的房屋分归小花所有,该协议经公证处公正。协议签订后,小花夫妻要求小花父母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时遭其拒绝。小花夫妻遂将告小花父母告上法庭,请求法院确认争议房屋为小花夫妻所有,并判令小花父母协助小花夫妻将争议房屋产权过户到其夫妻名下。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笫一百八十六条笫二款的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可以撤销赠与合同。本案中,两被告将本案争议的房屋通过分家协产的方式赠与给原告小花,并经过公证处的公证,两原告结婚后即居住在该房屋中,已对该房屋实际占有、使用,原告小花享有争议房屋的所有权,对原告小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小东与原告小花系夫妻关系,原告小花婚后通过赠与合同取得的房屋,系两原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原告小东在本案中对诉争的房屋亦享有所有权,对原告小东诉讼请求本院亦予以支持。对被告辩称被告没有将产权证书交与原告,故该赠与尚未成立的辩解理由,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信。遂作出本案诉争的一上一下的房屋为两原告所有;两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两原告办理争议房屋的过户手续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