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无锡崇安法院在审理大量金融借款纠纷案件中,发现部分借款中存在骗贷及违规问题,该问题如不及时纠正,将直接影响银行的信贷安全,应引起足够重视。

 

一、主要表现形式

 

1、以房屋为抵押物的消费贷款中,贷款中介机构中介贷款,收取借款人高额中介费用。该类案件中,借款人急于用钱,如果自己到银行申请贷款,时间较长,甚至有可能贷不到,如果通过贷款中介公司,可以快速办妥贷款手续。据借款人反映,只要其在中介机构提供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还款卡申请表上签好字,并将身份证、房产证等证件交给中介机构,几天之后,贷款手续就可以办好,银行将贷款划入还款卡,中介机构将钱从卡中取出,扣除中介手续费后再连同还款卡一起交给借款人。也即借款人不用和银行接触,就可以办妥贷款。有时还会发生借款金额高出借款人要求的金额,多出的金额由中介机构支配并通过还款卡还款,该款还清后再将还款卡交给借款人由其还剩余款项。而中介公司从不与借款人签订任何协议或留有书面凭证。该种中介贷款方式,不能保证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借款人签字的真实性,甚至有借款人通过中介公司利用他人身份证和房产证进行骗贷,增大了银行信贷风险。

 

 

2、以房屋为抵押物的消费贷款中,夫妻双方作为借款人,夫或妻一方本人未在抵押合同上签字,而是由某人假冒夫或妻一方与银行信贷员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夫妻一方为了某种目的,不想让另一方知道用房屋进行抵押贷款,或者一方不同意房屋抵押贷款,而另一方又要进行抵押贷款,于是采用他人假冒夫妻一方和借款人一起到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由于银行信贷员疏于审查,未能发现,造成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上签字不是夫或妻一方所签。该类案件中诉讼中,极易引起矛盾激化,而且由于抵押合同另一方未签字,银行也无法行使抵押权,从而增大信贷风险。另外,该类案件发生后,银行从考核方面考虑,也不愿意通过刑事救济途径解决,因为银行一旦报案,上级行将作为贷款事故追究银行负责人的责任。

 

3、借款人将父母房屋通过虚假买卖协议过户至自己名下后,以该房屋抵押贷款。该类案件属个别案例,这种情况银行不存在过错,防不胜防。借款人采取该种方式贷款是不计后果的,通常与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相关,如为解决违法犯罪的资金来源。

 

二、对策建议

 

1、建议银行规范贷款审批程序,严格落实面签制度,完善考核制度。对于通过第三方中介的贷款,如果银行不进行面签,将会给中介方、借款人可趁之机,有可能产生借款合同、抵押合同非借款人签字,银行的信贷风险将处理不可控状态。如果出现借款合同、抵押合同非借款人所签的情形,银行在追讨该笔贷款将处于十分被动局面,即使借款人承认借款,因抵押合同非借款人签字,银行也无法行使抵押权,其利益将无法得到有效保护。另外,银行的考核制度不尽合理,该制度直接导致了银行在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后不积极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而采取消极应对方式。一方面放纵的犯罪,另一方面也不利用银行利益的维护,加大信贷风险。银行应完善考核制度,对于借款合同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应采取积极的方式面对,考核责任应落实到直接经办人或部门管理人,只有这样才能激发银行通过刑事途径进行救济的积极性。

 

2、加大惩治力度,对于诉讼中发现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移交公关机关处理。案件审理中,凡是涉嫌经济犯罪的,应注意固定犯罪证据,并主动与公安机关进行沟通,及时将违法犯罪线索移交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好打击经济犯罪的工作。通过法院、公安机关的有力协作,形成打击合力,有效遏制金融领域内的违法犯罪活动,促进金融秩序的良性发展。

 

3、将借款人、中介机构的违法事实列入征信系统,银行在以后不再与该中介机构合作,也不再向该借款人发放贷款,使其在经济、消费等多方面受到限制和制约,增加其违法成本,使不敢也不愿采用违法的方式取得贷款。